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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2页)

二、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学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经济法本身也有自己的体系。所谓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2]经济法部门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也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既相互区分,又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经济法体系。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差异,必然会导致人们在经济法体系结构的划分上产生分歧。根据前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综述,认识到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和范围虽然仍存有争议,但共识也正逐渐积累。正如人们逐步意识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一样,在经济法体系问题上,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这一观点也逐步为较多学者所接受。

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分析认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两个构成要素,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市场监管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而宏观调控法必须以市场监管法为依归。[13]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同时市场规制法体系由一般市场规制法、专项市场规制法与特别市场监管法三部分构成,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则由宏观调控基本法统率下的各种宏观调控专项法构成。[14]有学者则分析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的具体构成,认为宏观调控法包括关于各类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对宏观调控起保障和检测作用的法律、对社会经济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法律以及产业政策法,而市场监管法则包括市场准入法、市场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要素市场管理法。[15]

虽然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目前已为较多学者所认可,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学界对于宏观调控法体系和市场监管法体系的细分还存在较大分歧。哪些经济法律属于市场监管法,哪些属于宏观调控法,学界并没有统一认识。不单如此,对于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学界的争议也并未休止。今后仍有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以期建立清晰的经济法体系,明晰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实现法的体系的协调统一。

(二)经济法学体系

经济法学体系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所应具备的体系构成,包括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部分。经济法学体系与经济法体系密不可分,经济法体系正是经济法学体系分则部分的来源。因此,经济法学体系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虽然有部分学者将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独立出来,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并列,但笔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归入经济法总论也可。

问题与思考

1。试比较分析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

(200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2。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将反垄断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法?

(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3。试对当前中国经济法理论流派的主要观点进行评析。

(1999年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4。从经济法的角度论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与管理。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5。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012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6。从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谈谈个人所得税修改的必要性。

(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7。试论经济法的特征及其研究价值。

(2002年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8。从经济与法律的角度,试析经济法的独立性。

(200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9。谈谈你对经济法的地位与功能的认识。

(2010年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10。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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