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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第1页)

第二节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价格管理制度

价格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价格的基本原则、方法、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的划分及价格管理手段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总称。《价格法》第4条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我国《价格法》中所规定的目前的价格管理体制,是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混合型管理体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价格工作。《价格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同时,我国价格管理体制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多样化价格管理手段,其特点是多种价格行为并存,既包括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也包括政府的定价行为,并且这样的管理制度,能在充分发挥价格市场作用的同时,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执行。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的概念

经营者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实体。[1]经营者在市场中自由开展公平竞争活动,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并且广泛参与生产经营与提供服务性活动。《价格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关于《价格法》中对“经营者”的认定问题,在2003年9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中指出:(1)在价格行为上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2)依照《价格法》第2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由此可见,《价格法》中的经营者除了包括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还包括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违法者。

(二)经营者的定价行为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便是由经营者依法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价格。经营者依法享有的定价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这样便依法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在价格形成中的主导地位,让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有法可依,促进其自我决策和自我规范。同时,也增强了国家对于其行为的规范和调控能力。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指的是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应该以价格的本质为标准,符合市场价值规律,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与服务。合法原则是指经营者的一切价格行为活动都应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合法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诚信原则也是经营者最基本的原则,指的是定价行为要诚实守信、货真价实,不存在欺诈和隐瞒的情况,《价格法》第10条同样体现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制定的是市场调节价,根据《价格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是商品的货币表现,决定市场价格的基本因素是生产经营成本,最终决定因素则是供求关系。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必须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三)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经营者在进行定价活动中,应当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1。经营者的权利

第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经营者价格权受法律的保护,对于经营者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采用合法手段努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形成合理的价格优势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第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第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在进行价格行为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经营者的不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1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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