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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国债法(第2页)

国债的使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二是国债认购者对国债权利的行使。

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主要使用途径是弥补财政赤字,进行经济建设和其他专门用途。[12]对此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存在着不少挤占、挪用、侵占、骗取国债资金以及国债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现象。对此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对政府国债资金使用的原则、方式、范围、监督以及违法使用国债资金的责任加以规定,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债资金使用制度。[13]同时,对于国债资金使用的去向,政府应突破现有的单一建设投资范围,将国债资金更多地投入到政府转移支付和消耗性支出上,以增加政府财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14]

国债认购者对国债权利的行使,主要体现为国债的转让和抵押。国债再转让是国债的持有者在国债市场上转让国债的所有权。实践中,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主要是各类证券公司,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转让国债,一是自营自卖,即中介机构买入国债,然后再将其售出。二是代理买卖,即中介机构根据转让人和被转让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指定的价格、数额和交易期限代为买卖国债。国债的抵押,指国债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抵押物对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由债权人获得被抵押国债的所有权。

(四)国债的偿还

国债的偿还,是指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行为。其中,国债偿还的方法和资金来源,是国债偿还最主要的问题。

1。国债偿还的方法

(1)市场收买偿还法,又称市场购销法,是指在国债到期前,由一国中央银行直接从市场上买回国债而实现偿还的方法。这一偿还方法能很好地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但有可能导致偿还期与原定不符,出现超前偿还和滞后偿还的现象。

(2)直接偿还法,即是政府在国债到期时,直接向国债持有者偿还的方式。具体还可以分为比例偿还法、轮次偿还法和抽签偿还法。所谓比例偿还法是政府按照国债的数据按比例分期偿还,轮次偿还法是政府按照债权号码的一定顺序分批次偿还,抽签偿还法是政府通过定期的抽签来决定偿还顺序的偿还方法。[15]

2。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

(1)预算列支偿还,即政府将每年偿还国债的金额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列入预算之中,由财政收入保证国债的偿还。

(2)财政盈余偿还,即当一年度预算决算出现盈余时,动用这部分盈余来偿还国债。但这需要当年存在预算盈余并且国债没有期限限制,从而适用面较窄。

(3)专项基金偿还,是指在政府预算中拨付一定的财政收入,设置偿债基金,专门用来偿还国债。偿债基金具有担保、偿付、防御、减债和市场调节的功能,有利于形成良性的国债偿还机制,因此为一些学者所提倡。[16]我国在实践中也对此进行了尝试,如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曾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债务较多的企业设立偿债基金保证国债的偿还。

(4)国债调换偿还,是指政府通过发行新的国债偿还旧债的方法。这是多年来我国一直采取的偿还机制,但由于国债本身存在利息,这一偿还方式会导致国债规模越来越大。

(五)国债的管理

国债的管理是国家对国债的规模、结构、利率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其贯穿于整个国债运行过程的始终,对国债功能的实现、经济与社会的稳定有重要的作用。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债的规模管理和结构管理两个方面。

1。国债的规模管理

国债规模是国债发行的总额,包括当年发行的新债额和历年积累债额。学界关于国债规模的理论,存在国债限额论和国债无限额论两种观点。根据国债限额论,政府有必要对国债的规模进行管理,管理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由国家规定国债规模的上限,财政部不得超过这一限额;二是通过财政部或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对国债进行买卖,来调节国债的余额。[17]

2。国债结构管理

国债结构是指一国政府不同性质债务的相互搭配,以及债务收入来源和发行期限的有机结合。主要包括国债的类型结构、所有权结构和期限结构。国债的类型结构又称应债主体结构,其实质是社会资金或收入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分配的格局;国债的所有权结构是各应债机构不同应债主体实际认购和持有国债的比例;国债的期限结构即是一国国债中不同期限的组合。在经济发展和运行的不同阶段,国家可以通过对国债结构调整,更好地实现国债的经济和政策目标。

[1]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71~7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史际春主编:《经济法》,24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38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同上书,384页。

[5]陈共主编:《财政学》,31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6]郑洁:《公债的地位和作用》,载《集团经济研究》,2004(1)。

[7]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106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8]史际春主编:《经济法》,24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9]刘剑文主编:《财政法学》,18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0]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384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1]史锦华主编:《公债学》,159~16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12]徐孟洲主编:《经济法学》,311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13]刘剑文主编:《财政法学》,18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4]陈秀山、张启春:《政府国债资金使用与区域社会福利增进》,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11)。

[15]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385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6]张家伦:《关于我国公债问题新探》,载《浙江金融》,1995(7)。

[17]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386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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