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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第2页)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即再贷款。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即公开市场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是法律规定的有关选择性、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兜底条款。在中国,目前这些政策工具主要有: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中国现代金融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金融业监管机构,履行对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全面监管职能。随着证券、保险、银行和信托业的监管职能先后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只负责宏观金融稳定监管的中央银行。这种“一行三会”的多元化监管模式,与我国现时金融业经营和政府公共管理的水平相适应,应当说是合理的,将会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维持。[4]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金融监管职能包括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5]

(一)作为发行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发行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二)作为政府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国库;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其他业务。

(三)作为银行的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与商业银行发生贴现与贷款、存款准备金缴存等金融业务关系,并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债券和外汇等买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为履行其宏观金融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享有如下的金融监管权力。

第一,对金融市场的监测、调控权。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二,直接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第三,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第四,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获取有关报表、资料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编制和公布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权。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七,相关处罚权。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以及违反上述中国人民银行享有直接检查监督权的相关行为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均有权进行处罚。

[1]史际春:《经济法》,28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同上书,285页。

[3]徐孟洲主编:《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57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史际春:《经济法》,28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同上书,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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