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它与我国的计划年度或预算年度(即财政年度)是一致的。会计年度要求在以一年为单位的会计期限内定期总结各个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结果,并在会计制度上必须将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按时间划分期限(年、季、月),从而便于加强管理。
我国记账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如果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四)会计核算的方法和程序
《会计法》原则上规定了会计方法和程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应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会计核算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凡符合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退回更正、补充,并根据经过审核过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
(2)会计机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3)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会计报表必须及时、准确。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季、按月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年终或工程竣工以及单位合并、撤销、关闭应进行清理的,都应办理决算,编制或报送会计报表。
(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事实上只有坚持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且会计核算的内容必须是经过审核过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再经过层层把关才能克服和纠正会计工作中存在的数字不实、账目不清,甚至伪造、变造凭证,报送虚假报表等现象。因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它能保证会计核算如实地反映各单位生产经营和一切经济活动的情况。
(五)建立会计档案制度
《会计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档案资料是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和证据,充分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对于指导生产经营管理、查证经济财务问题都有重要作用。
(六)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各种会计核算方法相互联系、密切配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在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中,就其工作程序和工作过程来说,主要是三个环节: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与编制会计报表。在一个会计期间,所发生的经济业务,都要通过这三个环节进行会计处理,将大量的经济业务转换为系统的会计信息。这个转换过程,即从填制和审核凭证到登记账簿,直至编出会计报表周而复始的变化过程,就是一般称谓的会计循环。其基本内容是:经纪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员要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经会计人员审核整理后,按照设置的会计科目,运用复式记账法,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要依据凭证和账簿记录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成本计算,并依据财产清查对账簿记录加以核实,在保证账目相符的基础上,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在我国,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力求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四、会计监督
(一)会计监督的概念和作用
会计监督也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理解,从广义的角度上看,会计监督泛指会计监督主体对资金运动的控制,即会计部门对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及监督等一些活动的总称;狭义的会计监督不同于广义的会计监督,仅指违法监督,即对会计主体的违法、违纪收支行为的监督。[4]总的说来,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会计监督的主要作用有:(1)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规。财经法规是一切经济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绳和依据。会计监督正是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检查,从而促进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工作是财政经济工作的基础,一切财务收支都要通过会计这个“关口”。因此,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于防范和制止违犯财经法规的行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有利于强化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会计监督是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各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保证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同时,符合本单位的计划、定期、预算和经营管理要求,以便提高经济效益,或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一般来说,通过会计监督可以防止和消除会计核算中的差错、遗漏,保证会计数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以随时发现财务收支和资金运用的成果、经验,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运用;还可以防止各种违反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避免损失浪费等。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是单位为了保证经济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防止并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相关联系和互为约束的政策和程序。[5]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社会监督
《会计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社会监督中国家有关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会计实施外部监督的主要部门如下。
1。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