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但是直到2001年和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才先后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市场准入、中间业务的清理和分类以及中间业务的监管等,进行了规定。目前,上述两个规定均已被废止。中国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中,办理不同类型的中间业务受到不同法律规定的约束。
中国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受到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具体由其内设的创新监管部负责监管。在该部门主导之下,诸多管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包括银行卡业务、理财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等)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对商业银行办理中间业务予以规范。
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所进行的收费,是其重要的利润来源,也是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03年,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依据该暂行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此外,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要严格遵守合法合规原则;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服务收费要坚持定价测算原则;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要坚持风险可控原则。
四、商业银行监管
中国实行中国银监会为主、相关行业协会为辅的银行业监管体制。银行业监管是一种补救市场失灵和维护银行业体系稳健有效运行,并借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6]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与中央银行和证监会、保监会协调配合,对银行业及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监管。
(一)监管宗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规范。该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管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二)监管职责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第二,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第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第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第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第七,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八,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九,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三)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以履行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
1。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现场检查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3。监管谈话
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强制信息披露
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5。权利限制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且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以及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6。接管或重组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7。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当然,在政府机构中,除中国银监会以外,还有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审计署在内的机构对商业银行亦有一定的监管职权。
此外,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在商业银行的监管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00年5月成立,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其会员单位。依据协会章程,中国银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1]李树生、冯瑞河:《金融学概论》,122页,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同上书,124页。
[3]郑鸣主编:《商业银行管理学》,18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吴志攀:《金融法概论》,3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5]强力主编:《金融法通论》,59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6]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454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