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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政府采购法(第2页)

一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与金额应当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之中,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然后按预算管理的权限和程序,接受本级权力机关的审查和批准。

2。确定采购方式

不同的采购方式具有不同的程序,在采购项目得到批准后,采购人首先应根据现实的情况和法律规定的使用条件,确定采取何种采购方式。

3。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1)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主要流程包括:第一,准备阶段,选择招标方式,办理招标备案,编制有关文件。第二,招标投标阶段,发布招标广告,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考察,解答投标人质疑。第三,决标成交阶段,开标,评标,定标。

(2)采取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然后按决标成交的程序确定供应商。

(3)采取竞价性谈判的,采取如下步骤进行:第一,成立谈判小组。第二,制定谈判文件。第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第四,谈判。第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4)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虽然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具有特殊性和缺乏竞争性,但采购人仍应在其过程中遵循《政府采购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如下程序:第一成立询价小组。第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第三,询价,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第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4。订立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采取书面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采购合同的履行

经合法程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在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如果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政府采购的救济与监督

1。政府采购的救济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认为政府的采购活动对其权益有伤害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对于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到投诉之日期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采购的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的主体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检察机关和法律规定其他机关。其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内容主要是: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③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该机构自身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典型案例

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投诉事项处理决定案

2005年9月15日,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针对原告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卫生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的投诉事项,作出财库(2005)333号“关于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本案第三人鱼跃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资料表明,该公司于2005年6月13日取得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苏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540306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以下简称“准”字注册证)。鉴于鱼跃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没有明确载明制氧机型号,国库司责令鱼跃公司提供了投标产品7F—5A型制氧机3年内生产和销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专家审查,鱼跃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决定原告投诉无效。

原告诉称:(1)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以下简称投标资料表)第10。4款和第11。1款明确规定,所投的国内产品必须提供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开标之日前2年内整机和主要部件的质检报告、产品的企业标准、注册时的检验报告以及投标产品3年内的生产和销售业绩、“合格的货物,经过大量运用成熟可靠的设备”。鱼跃公司在此次公布招标时间的前两天才取得“准”字注册证,其取得“试”字注册证生产销售的时间和业绩不能取代“准”字注册证的生产销售时间和业绩,该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

(2)鱼跃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中的产品没有型号,不具有投标的实质要件,属于废标,是不应被采纳的投标文件。

(3)被告在受理原告的投诉期间,没有出示鱼跃公司2002年至2004年的生产销售资料,亦未提供负责审查的专家姓名及审查内容,在确认鱼跃公司投标时存在严重不符合条件和不具备投标人资格的情况下,根据鱼跃公司补交的材料,且未向原告公示和质证,即认定原告投诉无效是错误的。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辩称:(1)鱼跃公司具备投标人资格。原告投诉鱼跃公司不具备投标人资格的主要理由是鱼跃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料表第10。4款第(6)项、第(7)项的要求。对此被告认为,鱼跃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准”字注册证,符合投标资料表第10。4款第(6)项的要求。被告在受理原告的投诉后,向鱼跃公司和中化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中化公司亦作了书面说明,为了对鱼跃公司的销售业绩予以确认,被告还依法要求鱼跃公司提供了投标产品7F—5A型制氧机3年内生产和销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专家认定鱼跃公司具有投标产品的销售业绩。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出口国外的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注册证。鱼跃公司出口俄罗斯的报关单及俄方出具的购进证明,可以作为鱼跃公司近3年内生产和销售7F—5A型制氧机的有效证明材料,符合投标资料表第10。4款第(7)项的要求。

(2)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被告在处理原告的投诉期间,认为有必要对鱼跃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制氧机“产品销售量、销售额出口证明”进行调查取证,因此责令鱼跃公司进一步提供投标产品3年内生产和销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符合《投诉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被告经合法调查取证及专家论证,认定鱼跃公司具备投标人资格,根据《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决定是正确的。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第三人鱼跃公司述称,其完全具备投标人的资格,且此次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并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第三人中化公司述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此次招标程序合法,鱼跃公司具备投标人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卫生部述称同意被告和中化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6月,招标人卫生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公司就政府采购“降消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日为2005年7月5日。原告及鱼跃公司等单位参加了其中第16包医用制氧机的投标。同年7月5日,中化公司公布鱼跃公司中标。同年7月20日,原告向中化公司提出书面质疑。7月26日,中化公司对原告作出答复。

2005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鱼跃公司于2004年才取得“试”字号注册证,不可能有投标产品3年的销售业绩,该公司没有大量生产过此次投标产品,不符合投标资料表第10。4款和第11。1款的规定。被告受理后,向中化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中化公司向被告进行了书面说明。同年8月22日,被告责令鱼跃公司于8月24日前提供投标产品3年内生产和销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提交了相关材料。2005年9月15日,被告作出被诉决定。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经复议维持了被诉决定。

【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全面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本案中,原告认为鱼跃公司此次投标不符合投标资料表中第10。4款和第11。1款的规定向被告投诉,被诉决定在“投诉事项”部分对此也予以确认。但被诉决定仅对鱼跃公司的投标资料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第10。4款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定,对原告关于该公司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投标资料表第11。1款即“经过大量运用成熟可靠的设备”规定的投诉事项未予评述,即认定原告投诉无效,事实不清,本院应予撤销。

【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目,作出如下判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的财库(2005)333号“关于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担。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政府机关作为主管机关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委托对影响经济交易、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进行行政管理。在许多领域,当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相关问题或者认为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时,会向相应的政府机关提出质询或者投诉等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提出的投诉事项,一般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机关具有接受相关投诉事项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政府机关应当受理并作出相应的答复,本案案由就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即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后不服或者政府机关在规定期限以内未作答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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