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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量刑程序(第1页)

第四节量刑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该意见主要用于规范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法庭审理等工作,强化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引入量刑建议,强化律师辩护工作,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强化裁判说理,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该条款进一步强调了量刑程序在法庭审判中的重要地位。

一、量刑活动与量刑证据

《量刑程序意见》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所谓“相对独立性”是指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法定阶段将量刑问题放在相对独立的阶段中处理,从而突出量刑程序在刑事审判中的应有意义与价值,克服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

《量刑程序意见》第2条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

为保证控辩双方充分参与量刑程序,《量刑程序意见》不仅明确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及其行使方式,而且对当事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加以规定。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量刑的具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除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外,还应审查以下七项酌定量刑情节:

(1)案件起因;

(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4)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5)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7)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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