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小说网

千米小说网>刑事诉讼法/法学系列 > 第四 证据规则(第1页)

第四 证据规则(第1页)

第四节证据规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被认为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重申了这一原则。按照比较权威的解释,该条的基本含义是:“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即将证据作为事实裁判的根据。”[1]在现代证据法上,证据裁判原则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案件事实应当依证据认定;二是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更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全面理解证据裁判原则,要正确认识“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的要求。所谓没有证据,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证据,显然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即使在“神明裁判”下亦是如此;二是证据不充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主要是指这种情况,即有证据,但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说,有了证据,也不一定就能认定案件事实。在此意义上,疑罪从无是证据裁判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意味着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有效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擅断,为法官心证的形成提供了证据基础,保障了自由心证的合理性,解决了法官“拍脑袋”断案的问题。也正因如此,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增强判决的权威性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据裁判原则下的证据与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蕴含着证据法的两个基本范畴:一个是“证据”,另一个是“事实”,二者都有着独特的含义。

1。证据

严格地说,证据裁判原则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时遵守的证据规则。在证据裁判原则下,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与控方提供给法庭用以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以及辩方提供的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证据是不同的。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可能有真有假或者真假混杂,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即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等程序,被确定为具有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

2。事实

在证据法上,所谓事实,通常是指案件事实,包括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包括法官依法认知和推定的事实,甚至有时还有尚未查明的事实,而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仅指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既成性。案件事实都是既成事实,一旦发生,无法改变。在时间维度上,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事情。(2)可陈述性。案件事实总是以“故事”的形式呈现给法官或者陪审员的。(3)规范性。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或者说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认定的。(4)政策性。案件事实属于“评价中的事实”,是依据法律规定要件加以整理后的事实,这种事实受法律价值的限制。需要说明的是,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属于证据事实。因为证据的信息表征特性决定了证据本身就承载着案件事实,对证据事实的感知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感知。

(三)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认定

1。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认定具有法定性

案件事实以及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是纷繁复杂的,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诉讼证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法律通常会对哪些案件事实需要证据证明,对证据的举证、质证等程序以及证据可采性规则等作出规定。

2。证据裁判原则下认定的事实存在真假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真伪之分,那么,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自然也有真假问题。从近几年披露的一些重大冤假错案来看,其错误基本上都是出在证据使用和事实认定上,诸如刑讯逼供获取的虚假供述、证人编造的虚假证言、侦查人员编造的讯问笔录和勘验笔录、鉴定人出具的错误鉴定结论等,据此而认定的事实显然是与真相不符的。

3。证据裁判原则下认定的事实是可反驳的和可撤销的

在诉讼中,事实往往表现为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或者事实主张。因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一种事实主张,而不是事实本身。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用证据证明的,当然就应当允许用证据反驳。证据的真伪决定了事实存在真假,即使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可能因推理错误,而造成错案,这就决定了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可以被质疑的,也是完全可能被推翻的。

二、相关性证据规则

(一)相关性证据及其标准

相关性是现代证据制度的一项基本规则。用美国学者的话说,相关性是“一个前提性的证据规则”,[2]或者说是“最基本的证据法原则”。[3]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有相关性,才能用于证明诉讼主张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以说,证据的相关性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到庭审阶段的证据调查,都要首先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没有相关性。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情节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属性。对于相关性的标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作出如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证据具有相关性:(a)该证据具有与没有该证据相比,使得某事实更可能存在或者更不可能存在的任何趋向,并且(b)该事实对于确定诉讼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本条规则,在评估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时,可以按照两步进行:首先,提出证据者应当确定所要证明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其次,要确定该证据是否会使得与没有该证据相比,具有更重要意义的事实可能存在或者更不可能存在。[4]

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的规定看,证据的相关性并非简单的逻辑相关性,而是具有重要的诉讼意义,这在证据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相关性”。不过,从该条(a)项的规定看,立法对这种相关性的要求非常低,仅仅是“比没有它更可能”,并不要求判断它究竟有多大的可能性,因而有的学者将之称为“这是对逻辑上可能性之推论的一种最低检验标准”。[5]

(二)相关性证据规则及其适用

1。关于相关性证据的基本规则

相关性通常被认为是可采性的前提,只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为证据。反之,如果证据不具有相关性,就不能采纳为证据。正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2条所规定的:“除美国宪法、国会立法、本证据规则或者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外,所有相关证据均具有可采性。不具相关性的证据不可采。”本条规定了采纳相关证据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关于“所有相关证据均具有可采性”的例外,主要是指相关证据的排除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而取得证据排除规则、品性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

对于“不具相关性的证据不可采”的例外,在证据理论上,存在“治愈的可采性”(CurativeAdmissibility)问题。在英美法系,给予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证据的提出和排除委诸于双方当事人,法官在诉讼中不负有主动排除不具相关性证据的职责。一方律师提出了不具相关性的证据,要由对方律师提出异议,否则,法官不会就该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作出裁判。如果对方律师没有及时就对方证据的相关性提出异议,或者虽然提出异议但异议的理由有误,该项证据就可能被采纳。

2。相关性证据规则的例外

按照相关性规则,只要证据具有相关性,就应该作为证据被采纳。但按照普通法的传统,司法自由裁量权决定了法官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排除特定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规定:“如果相关证据的证明价值为以下一个或多个危险所严重超过,则法院可以排除该证据:不公正偏见、混淆争点或者误导陪审团、不适当拖延、浪费时间或者不必要地出示重复证据。”本条规定是证据规则政策性的集中体现,是价值权衡的结果,即在证据价值和这些因素之间进行权衡,如果二者大体相当,就采纳该证据;如果证据价值明显小于这些因素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就排除该证据。

(三)相关性的限制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