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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1页)

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首先要解决的是一种民事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保全、调解、和解等。其次,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性质不同,但都源于被告人同一违法行为。这种同源不同质的诉讼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即在刑事诉讼中解决与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就构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如何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在世界范围内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如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的制度相似,通常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即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由刑事审判组织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确定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是民刑分立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而是由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主要考虑以下三点:第一,犯罪是属于危害社会、侵害公法的行为,而民事侵权是侵犯个人权益,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第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在同一诉讼中从事两种不同的证明活动,容易造成混淆;第三,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如果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刑事原告一方(通常为检察官)再加上民事原告,造成二对一的局面,打破平衡,对被告人不利。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1。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

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及时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平复被害人受伤的心理,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同时对被害人是否积极赔偿,有助于法官对被告人悔罪态度的判断,有利于法官的准确量刑。

2。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将两次诉讼简化为一次进行,大大减少办案时间,降低人力物力的消耗,避免因不同审判组织分别进行审判,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3。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避免重复诉讼,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典型案例

万某和尤某是邻居,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万某本应向被害人尤某道歉,但被告人万某态度蛮横,并对被害人尤某大打出手,打击被害人尤某面部,将被害人打倒在地,拳脚相加,致使被害人左锁骨骨折、鼻骨骨折。事后被告人万某迅速离开作案现场。经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尤某因遭被告人殴打造成左锁骨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左侧鼻骨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万某被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由于尤某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没有就赔偿做出判决。尤某为治伤花了2000余元,时隔半年,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区人民法院以当时应当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为由,拒绝受理。请问本案中尤某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是法律赋予刑事被害人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本案中被害人尤某在刑事判决宣告前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以其没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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