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七)一审程序期间
1。庭前告知期间
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3日以前将传票、通知书送达诉讼参与人;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补充侦查期间
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审理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自诉案件审理期间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5。简易程序审理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6。判决宣告期间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八)上诉、抗诉期限
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九)二审程序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十)再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期间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十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十三)执行期间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于监外执行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三、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计算的单位与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种。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了拘传期限为12个小时,某犯罪嫌疑人在某日早上9时被拘传,其拘传的期限应该从10时开始计算,到当日晚上10时(22时)整届满。如果是在9时10分被拘传的,拘传期限同样从10时开始计算,至当日晚10时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