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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3页)

(1)人民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外国籍当事人的姓名(包括译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羁押地点等;

(2)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

(3)宣判的时间、地点。

此外,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需要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通知。必要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通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与我国签订有双边领事条约的,根据条约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双边领事条约,但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根据公约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也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可以根据外事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互惠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

(2)在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馆;在外国领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设使、领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通知;

(3)双边领事条约规定通知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至迟不得超过七日;

(4)双边领事条约没有规定必须通知,外国籍当事人要求不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2。驻华使、领馆官员的旁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00条的规定,对于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也应当不予安排。

3。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审查和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05条的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经证明、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值得提出的是,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他证据一样,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只有经法庭依法定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经法庭调查,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涉外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

(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受送达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所送达的文书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发出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外交部主管部门转递;

(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

(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典型案例

被告人詹姆斯,男,29岁,法国人。2012年8月7日,詹姆斯与同机组人员在某国境内驾驶一架民航客机执行航行任务。詹姆斯在登机时,就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二尺的匕首和重约2公斤的炸药带入飞机驾驶舱。北京时间9时30分,该客机载客110人由某国的A市飞往B市。11时15分,詹姆斯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后锁上驾驶门,持刀威胁正在驾驶飞机的机长向北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使飞机进入中国领空,14时50分,该机因需加油降落于我国甲地的农田里。詹姆斯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经查,詹姆斯为法国普通公民,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对于本案中的法国人詹姆斯,能否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应由哪个法院审判?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法国人詹姆斯以暴力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121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劫持航空器罪。詹姆斯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此对其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而詹姆斯非法劫持航空器,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依法当由飞机最初降落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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