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刑事裁判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有关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作的对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单位具有拘束力的决定,称为刑事裁判。我国的刑事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三种。
一、判决
(一)判决的概念与特征
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和刑事法律的规定,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予以刑事处罚以及予以何种刑事处罚等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1。强制性
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就须无条件执行。否则,执行机关有权强制执行,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稳定性
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已生效的判决均无权撤销或变更,即使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也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
3。排他性
一个案件只允许有一个生效判决,对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检察机关或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或审判。
(二)判决的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两种。
有罪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作出的判决。进一步划分,有罪判决又可分为定罪处刑判决和定罪免刑判决。定罪处刑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刑事处罚的判决;定罪免刑判决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又基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而宣布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无罪判决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无罪判决有两种:一种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另一种是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后一种无罪判决是刑事诉讼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还可以分为刑事判决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两种。
二、裁定
(一)裁定的概念和特征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裁定与判决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基本相同,但仍有不同之处。
1。适用对象
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而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适用范围
判决只适用于审判程序终结时,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3。适用方式
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