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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侦查终结(第1页)

第三节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

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经过实施一系列的侦查行为,对其立案的刑事案件,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诉讼活动。侦查终结是侦查阶段对已经开展的全部侦查工作进行审核、总结的最后一道程序,标志着侦查阶段的结束。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决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侦查机关须查清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是否应予刑事处罚的全部事实与情节。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明犯罪事实的任何一个证据都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没有矛盾,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法律手续完备

所有侦查行为的法律文书齐全、审批手续完整,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三、侦查终结的程序

1。遵守法定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内终结案件,严禁超期羁押。需延长羁押期限的,应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决定。

2。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理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结案报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结案报告由侦查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3。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前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附卷。

4。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机侦查终结的案件,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则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侦查人员出具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并记明笔录。对撤销或不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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