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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侦查行为(第1页)

第二节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即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的专门调查工作。在我国具体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所列举的8项专门措施,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指侦查人员依法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的侦查行为。这里应注意把侦查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区分。后者是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条件是否具备、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途径,旨在保障办案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两大目标的实现均有裨益:一方面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得的相关供述和辩解,既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来推动诉讼程序,也可用于收集、核实其他证据,或从中发现新的侦查线索;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通过接受讯问获得了坦白、自首其他犯罪行为和行使辩护权的机会,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免受刑事追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1。讯问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专属于五大法定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而且只有当至少两名侦查人员同时在场方可进行讯问,以免发生意外、防止非法讯问,并提高工作效率。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进行。

2。讯问地点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讯问,但应当出示侦查人员所属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允许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后口头传唤,但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同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被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只能够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看守所虽然仍由公安机关管理,但具有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专用的讯问场所,有利于避免因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绝对控制而出现体罚、虐待等非法讯问行为。在看守所内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还可简化提审手续,降低犯罪嫌疑人在提审过程中逃脱的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96条还规定,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但至少应当由2名司法警察押解,并严禁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3。讯问时间

为保证嫌疑人的人身健康和休息的权利,防止变相非法讯问,被依法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侦查人员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95条更是要求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保证对方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讯问笔录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在场人员的情况以及讯问的具体过程、内容。讯问结束后,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缺乏阅读能力的则应向其宣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应当将讯问笔录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阅读或向他宣读。犯罪嫌疑人有权对笔录中的遗漏或错误提出补充或更正,补充或更正的文字要由犯罪嫌疑人捺指印。在承认笔录无误后,犯罪嫌疑人应逐页签名或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侦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侦查人员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主动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亲笔供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5。首次讯问

侦查人员进行首次讯问时,除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基本情况外,在切入案件的实体问题之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保证侦查的公正客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6。特殊对象的讯问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侦查人员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讯问中,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认为侦查人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为避免出现人身侮辱行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7。录音录像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及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97条,侦查人员决定录音或录像的,应当将此决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或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载明。录音或录像一旦启动即应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职务犯罪案件的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但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

8。严禁非法讯问

我国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负有如实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之义务。同时,《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侦查人员不得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此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如实回答”可能诱发《刑事诉讼法》严加防范的非法讯问,且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相矛盾,应被删除。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律师的介入

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将此项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如告知诉讼权利、指导犯罪嫌疑人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代理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尽管犯罪嫌疑人在侦、控、审三阶段均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律师却是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唯一适格主体。

二、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证人、被害人了解案件情况的侦查行为。

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相似,询问证人、被害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1。询问地点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笔录中应当有明确记载。

2。询问方式

询问时一般应先让证人、被害人就其所知道的案情作连续的叙述,然后侦查人员对其所陈述的事实的来源、依据予以询问。严禁使用诱导性、暗示性的方式询问,更不得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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