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小说网

千米小说网>刑事诉讼法学全套课件 > 第三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第2页)

第三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第2页)

(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

(2)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4)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二)不开庭审

不开庭审,是指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合议庭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就直接评议,作出判决或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的,除了要审阅一审案卷材料外,还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24条,二审法院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是“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一规定。这意味着,只要不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的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可以不开庭审理。当然,由于《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限制,尤其是该条第1款第1项的限制,实际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还只能是那种控辩双方对事实与证据没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即事实清楚,而只是适用法律、量刑错误或违反诉讼程序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不能采取不开庭审方式,控辩双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也不能采取不开庭审方式。

三、第二审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布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1。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这种处理方式针对的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情形。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处理方式只能使用裁定形式,而不是判决形式。

2。以判决直接改判

以判决直接改判,也就是以判决书的形式直接对一审判决的内容进行修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的案件有两种: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案件。对于这种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只能直接改判,不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二审法院不是必须改判,而是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0~334条规定,二审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与第227条的规定,以裁定形式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既可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对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再次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是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只要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以下诉讼程序之一的,即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是违反回避制度的;三是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仍属于一审判决,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检察机关也可以抗诉。

(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和第228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可见,对于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只能以裁定形式进行处理,不能使用判决形式进行处理,处理方式有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裁定撤销原裁定以及直接变更原裁定内容等三种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二审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都是终审的裁定,一经宣布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如果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典型案例

贾某系某市一个区的环保局副局长。1999年期间,贾某通过他人介绍结识了从事煤炭销售的李某(另案处理)。后来,贾某应李某的要求,利用职权为李某联系了两家用煤单位。李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02年2月间要给予贾某20万元现金。在贾某的授意下,李某于同年2月9日将上述现金交给贾某的妹妹,由其妹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同年7月28日,李某将上述款项从贾某妹处领走。2005年4月21日,贾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定贾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贾某三年有期徒刑。贾某不服,以主动退款,并有自首情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已经构成受贿罪,不具有刑法第63条规定的“在法定刑刑罚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以贾某构成受贿罪,但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判决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贾某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上诉不加刑,这是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的,不得以各种理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而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在本案中,一审判决既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二审法院在认定一审判决仅仅是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下,为了达到加重刑罚的目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显然不符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正确做法应当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后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