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属于死刑范畴,是对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法,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而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采取“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处理方法。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制度,是贯彻承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和少杀政策的重要措施。
由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仍然属于死刑的范畴,也是一种很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对运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采取十分严肃、谨慎的态度,需要从诉讼程序加以严格控制和监督。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死缓核准权归属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虽然在审判实践中,对死缓也是要严格控制使用,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毕竟不同于死刑立即执行,在二者之间横亘着生与死的重大界限,由于死缓具有缓期二年执行的余地,所以它并不具有死刑立即执行的那种极端严厉性和不可挽回性,所以法律将死缓的核准权赋予高级人民法院执掌,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既有利于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对这类案件作必要的监督,从诉讼程序上严加控制,保证正确地适用这一刑罚方法,又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便于各地及时审结这类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在审查时应当提审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典型案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王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陕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发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王某在蒲城县罕井镇打工期间认识了被害人刘某和妻子张某。张某先与刘某谈恋爱,因刘某家庭反对,二人终止恋爱关系。1992年,被告人王某与张某结婚。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前后,王某发现张某与刘某有来往,王某即怀疑二人有奸情,并追问张某,张某对王某解释与刘某系正常交往,但王某并不相信,导致二人夫妻关系不睦。王某遂认为此均系刘某造成,对刘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8年6月1日19时许,王某在村中碰见来到村里奔丧的刘某,遂将刘某叫至其家中质问,因言语不和,王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杀瓜刀在刘某身上连捅数刀,后关上家门逃离现场。6月2日晚,王某返回家中,发现刘某已死亡,便将刘某尸体转移至村北一土窑内后逃离。2008年7月23日17时许,王某在陕西省富县一家网吧内被抓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裁定核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1]
本案中,对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后,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均上诉的情况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作出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后,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陕西省高院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经复核,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照法律规定裁定核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复核法律规定。
思考题
1。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2。设立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意义?
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的下放存在什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意义是什么?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可以作出什么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可以作出什么处理?
5。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哪些新的规定?
[1]案例资料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