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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3页)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此后,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审判长在主持讯问、发问时,须注意以下几点:(1)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2)对于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讯问,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3)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4。出示、核实证据

讯问被告人后,应当庭提出并通过质证、辨认和辩论的方式核实各种证据材料。除少数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之外,公诉人须证明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实。经审判长批准,公诉人可以出示各种证据,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同样可以提出申请。被告人一方可以在公诉方举证后,也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出示证据。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的,应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核实证据的主要方式如下。

(1)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质证。根据直接和言词原则精神,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都要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互相质证,方可作为定案根据,故证人、鉴定人一律应出庭作证。为治愈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顽疾,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解决方案。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出发,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况: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②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③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第187条的规定。证人不出庭的正当理由有:①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②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7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与证人类似,但略为宽松,无须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同时,以一定强制力为后盾督促证人出庭。《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强制证人出庭的,应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后,为出庭的证人解决后顾之忧。在经济成本方面,人民法院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在人身安全方面,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不得公开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并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使用化名等掩盖其个人信息。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首先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说明鉴定意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或如实说明鉴定意见的保证书上签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为避免证人、鉴定人之间相互影响,向他们发问或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以防止庭审对其作证产生影响。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相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也应当遵循上述规则。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2)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交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如果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此规定。

(3)调取新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专家辅助人出庭。为打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困境,《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请其从专业角度发表自己对鉴定意见的看法、澄清专业性问题,以辅助法官做出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决定。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2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即控诉双方经审判长许可后就专业问题向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审判人员也可以就专业问题主动询问。有专门知识的人说明鉴定意见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意见的保证书上签字。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5)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以便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控辩双方对合议庭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有异议时,应当在控辩双方对之进行质证、辩论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合议庭在审判期间,发现被告人可能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但随案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据调查,一般在刑事诉讼部分调查结束后进行,具体程序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6)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58条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进行,在法院审理阶段,对证据的合法性发生争议时,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调查。

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于这些证据,法庭应当参照非法供述排除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非法供述的排除程序如下。

第一,程序启动。审判人员既可依职权启动,也可依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启动。从起诉书副本送达后直至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可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指印。非法供述的排除申请在开庭前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法庭初步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

第三,控方证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控方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控方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休庭或延期审理。庭审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第四,双方质证。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第五,法庭调查核实。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材料的;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③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第六,延期审理。审判期间,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七,法庭处理。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共同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不仅集中在法庭调查后专门的法庭辩论阶段,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也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在于使控、辩双方有充分机会表明己方观点,充分阐述理由和根据,从而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庭查明案情、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同样也有重要意义。辩论的内容包括定罪与量刑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各种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在法庭调查阶段,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可随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法庭辩论。当审判长认为通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查清时,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以及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前四项活动构成了法庭辩论中的一个完整回合,控辩双方可进行多回合的辩论,直至双方意见阐述完毕。法庭辩论时,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则引导控辩双方按照先定罪后量刑的顺序辩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同样可以就某一争议问题反复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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