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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特点与意义(第1页)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特点与意义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审程序,又叫上诉审程序,简称二审程序,是指上级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级法院所作出的尚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比较起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来源不同。第一审程序来源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而第二审程序来源于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机关的抗诉。

二是第二审程序的适用具有或然性。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后续独立阶段,但它并非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一审案件如没有上诉权人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一审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第二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是任何刑事裁判的必经程序,未经法院第一审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被定罪判刑。

三是是否必须开庭审理不同。第一审程序是法院首次接触案件事实与证据,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为了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必须开庭审理,不能未经开庭审理就对被告人作出裁判。而第二审程序则不同,由于是在第一审程序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对某些案件可在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基础上,未经开庭审理就直接作出裁判。

四是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法院可以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的任何一级法院,而第二审程序则不同,由于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基层法院不能作为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法院。

五是法院裁判生效的时间不同。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存在一段上诉、抗诉期,只有在此期限内不存在上诉或者抗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个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它是终审的裁判,一经宣布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公正性是法院裁判的灵魂,但是基于法官理性的有限性,即使没有其他外界因素,第一审裁判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错误。通过设置第二审程序,由法院系统中层级较高、素质较好的法官对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重新进行审理,就有可能尽量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最大限度地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二是有利于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作用,保证刑事司法适用的统一性。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原则性,各个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可能存在差异,法律的适用就可能因人而异。通过设置第二审程序,赋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错误裁判以一种纠错权力,就可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一种督导功能,在促使下级法院为避免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而公正裁判的同时,也尽量使刑事法律的理解避免个性化而具有统一性。

三是有利于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疏泄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一般都希望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但是,当事人对法律、对公正的理解可能有偏差,对法官能否公正裁判存在怀疑,因而往往会要求对不利于自己的法院裁判要求重新审理,当事人的这种心态与要求是可以理解的,法律也应当尽量满足这种要求。通过设置第二审程序,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不仅可以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还可以缓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使法院生效裁判得以更顺利地执行。

典型案例

2007年8月11日凌晨,张某与郑某、被告人廖某为摆放赌博机,在某市“胖子夜排挡”门口发生争吵。后郑某打电话叫来哥哥郑乙、姐夫廖乙,张某打电话叫来哥哥张乙先后赶至夜排档,双方继续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廖某从摩托车后备箱中取出一把砍刀,将张乙的右手臂砍伤后逃离现场。张某遂到附近其姐夫王某开的小店告知张乙被砍的情况,并从小店中取了两把砍刀赶回夜排档,同时王某让其儿子到附近的工厂叫来亲戚李某及余某(另案处理)帮忙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张某、张乙、王某、李某及余某分别持刀、自来水管参与斗殴,郑某持砍刀参与斗殴,郑乙和廖乙在被追打过程中用路边的自来水管、木板等物抵挡。张某、张乙持砍刀先后将郑某、郑乙砍倒在地,张某将廖乙砍伤。后郑某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8月11日上午,郭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开车将张某送至上海市,帮其逃匿。经法医鉴定:郑某因遭受多次钝器打击、锐器砍击致全身多发外伤出血、胸腹腔积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郑乙全身多处刀砍伤、右肱骨髁上骨裂、右腓骨骨折,属轻伤。张乙右上臂裂伤伴神经肌腱断裂、肱动脉断裂,属轻伤。廖乙右前臂刀砍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廖某于2007年8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某于同年8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对以上几人提起公诉后,在法院一审期间,张某、张乙、王某、李某的亲属共同赔偿郑某亲属人民币15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张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四)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五)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六)被告人郭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某市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张乙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案系因摆放赌博机的纠纷而引发,双方均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被害方虽有过错,但不应减轻被告人罪责;原判对张某、张乙量刑畸轻,应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撤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某、张乙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改判被告人张某、张乙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系双方为争夺摆放赌博机的地盘而引发斗殴,双方均属从事非法行为引发斗殴,不能仅论及单方面的过错而对另一方从轻处罚。因此,张某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被告人张某、张乙连续砍击死者郑某十余刀,犯罪手段凶残,犯罪情节恶劣。张某、张乙等人的亲属在案发后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且张某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张某、张乙蔑视法律,在公共场所公然斗殴,且犯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一审判决仅仅判处张某、张乙有期徒刑15年,显然罪刑不相适应,属于量刑畸轻。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将张某与张乙的刑罚改为无期徒刑,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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