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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页)

《刑事诉讼法》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就意味着没收程序的启动遵循便宜主义原则,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现实情况,选择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或继续通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280条第3款阐明了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的义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因此,该特别程序的实施遵循了证据裁判主义原则,没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证据材料不仅包括与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包括与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受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判方式上,不可以采取独任法官,必须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就意味着程序具有相当的正式性,需要裁判主体进行慎重讨论后加以定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2)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3)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三)公告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案由;(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3)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5)应当公告的其他情况。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当采取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公告期为6个月。在这6个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据此,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不开庭审理;另一种是开庭审理。开庭审理适用于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15条的规定,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2)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五)裁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16条的规定,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2)不符合本解释第507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由于人民法院并没有对被告是否犯罪、所犯何罪作出认定,所以审理的结果不可以是判决。由于处理的结果是可以上诉、抗诉的,因此只能是裁定。具体而言,依法返还被害人财产和予以没收的裁定属于实体性裁定,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程序性裁定。

(六)上诉、抗诉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18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1)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七)回转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了回转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参与庭审的情况下进行的,缺乏本人的直接辩护,在这种情况下,没收的裁定有可能是错误的。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该特别程序所实施的条件不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一并依据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妥善处理违法所得问题,周全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22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前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适用的程序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典型案例

周某,男,53岁,系天津市某区城管大队队长,2012年7月,天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要求拆除户外广告牌,某公司李某(另案处理)经周某运作,和该区城管大队签订委托书开始拆除广告牌。李某和周某商量好,拆一块广告牌李某给周某七八千块钱。事后,李某共给了周某回扣三百余万元。2012年8月,该区公安机关对该贿赂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案件败露后,周某畏罪潜逃。公安机关发现周某所得贿赂中其中两百万元用于购买津华小区一处12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转入其妻子杨某名下,其他部分贿赂款已经被周某卷走,无法得知下落。公安机关随即决定没收该房产。杨某对公安机关的没收决定表示不服,认为其中至少50万是由杨某个人出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本案暂时还不能适用非法所得没收程序,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的情况,要求必须要在通缉后一年不能到案,才能适用非法所得没收程序。即便可以启动该程序,也应当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并且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该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在公告期间,杨某有权申请参加诉讼。根据该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于该违法所得裁定予以没收,如果该房产中确有杨某的出资,可以对该房产予以拍卖,按比例返还给杨某本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如果杨某不服,她可以提出上诉。

思考题

1。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原则是什么?

3。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包括哪些主要程序?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案件?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适用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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