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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期间(第1页)

第一节期间

一、期间概述

(一)期间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一定的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的期间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称作法定期间;个别情况下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称作指定期间。期间的法律规定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因而确定刑事诉讼期间的长短不是随意的,它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保证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处理案件;能够及时惩罚犯罪,尽快实现刑罚效应;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督促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的意义如下。

1。有利于保证及时、迅速打击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为刑事诉讼活动规定的一系列期间,尤其是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为司法机关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提出了时间期限上的要求,它能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或者在开始处理后久拖不决等不利于社会安定的现象,保证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体现了刑事法律的严肃性。

2。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期间的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时间上的要求,这能督促司法人员抓紧办案,克服拖拉作风,提高司法效率。

3。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及时惩罚犯罪,迅速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许多案件的被害人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受到的创伤和损失,只有通过对犯罪的及时处理,才能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迅速得到安慰和赔偿。第二,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期间,不及时处理案件则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等权利。比如,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羁押期间,能够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乱拘乱捕、以拘代侦、以拘代罚、久押不决。第三,保障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有赖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知,以便提前准备按时参加诉讼。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的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有利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二)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所谓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期日未作具体规定,在诉讼实践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指定。例如,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某一日开庭,则公诉机关、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这一期日到庭参加审理。期间与期日关系密切,都是刑事诉讼中规范时间的重要范畴,但是两者也有着重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期日是一个特定的单位时间,如某日、某时;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

(2)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间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种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3)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事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期间原则上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4)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束;期间则以规定的起止时间为开始和终结。

(5)期日开始后,必须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开始某项诉讼活动;期间开始后不一定立即实施某种诉讼行为,只要在期限内所实施的法定行为均有效。

二、法定期间

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即法定期间。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法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诉讼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此期间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才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期间主要如下。

(一)强制措施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80条第2款规定,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拘留期限最长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达37天。

《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侦查羁押期间

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解除扣押、冻结期间

对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四)审查起诉期间

一般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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