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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量刑程序(第2页)

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2)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有关量刑证据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量刑说理

为了保证量刑程序与裁判文书的公开与透明,《量刑程序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2)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3)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对于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量刑程序意见》进行。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

典型案例

被告人陈某,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间,先后在江苏省姜堰市娄庄镇、沈高镇、姜堰镇、梁徐镇等地,采取撬锁、夺门、踹门入室等手段,入户盗窃26起,除4起未窃得财物外,共窃得现金、金银首饰等折合人民币48756元。陈某在卫某家盗窃人民币1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审理中,陈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8756元,并预缴财产刑人民币14500元。

另查明,陈某曾因盗窃于2001年10月11日被行政拘留7日;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3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3年4月16日被劳动教养1年;因寻衅滋事于2004年10月28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殴打他人于2004年11月1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冰毒于2007年8月29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了量刑情节提示书,确认了陈某具有的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陈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陈某的辩护人指出,陈某自愿认罪、主动退赃、缴纳财产刑,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姜堰市人民法院指定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辩护人作为代理人调查被害人,提交了调查报告,被害人明确表示鉴于被告人全部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姜堰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赃、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入户盗窃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且陈某因盗窃数次被处罚仍不思悔改,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重以及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被告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辩护人提出的“陈被告自愿认罪、主动退赃、缴纳财产刑,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陈某一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500元。[1]

本案成功地在审判过程中引入了量刑程序。在庭前程序中,公诉机关移送了量刑情节提示书,被告向法庭申报了量刑情节,法院征求了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在庭审程序中,法庭着重调查量刑事实,随后进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首先就定罪事实发表辩论意见,由审判长总结定罪事实后,再引导控辩双方对量刑情节展开辩论,对定罪和量刑情节达成共识:陈某共计26次入户盗窃,累计金额人民币48756元,系累犯;陈某亲属积极筹款,全部退赃并预缴了财产刑。公诉机关提出对陈某处以5年6个月至6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陈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在判决程序中,法庭通过庭审小结对量刑的过程进行了说明,使整个量刑程序公开、透明,控辩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认同;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所有量刑情节、本院采纳与否及理由进行了综述。

[1]汤建国、吴晓蓉:《中国规范量刑指引》,202~206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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