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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第1页)

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7条和第14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二)提起方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其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2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财产保全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两类,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规定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防止空判并息诉止争,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赋予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明确在刑事立案后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进行财产保全。

(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备被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时,对被保护人予以赔偿。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则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人民检察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但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人在15日内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不应适用。因为刑事案件何时进入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并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能决定的。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5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二)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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