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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2页)

保证金保证是财产保证的一种形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来保证随时听候传唤并及时到案接受讯问或审判,否则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保证金制度或类似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因素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将保证金纳入刑事诉讼领域,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同一定的经济责任联系起来,通过利益约束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的规定适应了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适用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保证金保证这种方式具有优先适用性,即决定机关应当首先考虑适用保证金这种方式,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才适用人保。但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能适用保证人保证或保证金保证中的一种,两者不能同时使用。(2)用于担保的保证金仅限于现金,其他形式的财物不属于保证金的范畴。(3)公安司法机关应合理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保证金的数额。(4)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5)保证金可以由被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也可以由保证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人提供,但必须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人保证(人保)

保证人担保是基于保证人的人格、信誉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力而设立的担保方式。保证人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担任,也可由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影响的有特殊关系的成年公民担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收到通知书后,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执行机关可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人保这种方式的适用条件是:(1)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的。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

取保候审的适用有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决定取保候审;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决定取保候审。由于第二种情形包含了第一种情形,此处主要对其二种情形予以介绍。

1。取保候审的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人员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能够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予同意,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要求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经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后生效。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应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由保证人和被取保人履行有关手续,并告知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然后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交保证人领回。

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的,可以对保证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保证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或者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7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上一级机关的决定,下级执行机关应当执行。

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

4。取保候审的撤销、变更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期满后,采取保证金方式的,应当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采取保证人方式的,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并通知原决定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取保候审后,如果案情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变更或撤销。这些情况通常是指:(1)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2)严重疾病已经病愈,哺乳婴儿期满,应当逮捕的;(3)对被取保候审人决定拘留或逮捕的;(4)保证人要求取消保证,撤回《保证书》的;(5)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被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在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时,应当由原决定机关填发撤销或变更的决定书,并送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应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

三、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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