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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提起公诉(第1页)

第二节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概述

提起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根据此规定,在我国,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专有职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作为公诉案件中连接侦查与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它实际包括以下内容:审查起诉,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自侦终结的案件,从事实与法律上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即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移送与处理案件,即根据作出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法院或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二、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为了确定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的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从事实与法律方面对移送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除了表明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外,还表明,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决定提起公诉之前,都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为此,《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不是说自侦案件不需要审查起诉就可提起公诉,这些案件仍然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的审查起诉程序才可提起公诉,只是从外部来看,对于自侦案件的侦查与审查起诉,虽然检察机关内部有不同分工,但它们都只是检察机关的代表机构,即主体是同一的,都是某个检察机关。

任何提起公诉的案件之所以都必须经过审查起诉这一环节,原因在于起诉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意义大都需要通过审查起诉环节来体现与完成,没有审查起诉环节,起诉程序就不可能发挥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对案件的过滤以及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完善与补充作用。正是由于这种重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环节十分重视,对审查起诉的内容、方法、时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审查起诉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审查起诉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但由于各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各个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上还是有分工的,都只是对与同级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只能由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不能由基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6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另外,根据六机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三)审查起诉的内容

对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需要查明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63条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办案实践对审查内容进行了细化。根据这两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需要查明的内容如下。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在我国,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尤其是对于身份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的身份,往往决定着是否构成某一犯罪,或者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因此,在审查起诉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必须查明其出生的年、月、日。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犯罪事实、情节清楚,既要求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和情节,又要求查清次要犯罪事实和情节;既要查清主犯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也要查清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都要查清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后果、情节以及犯罪的全过程。在犯罪情节方面,由于检察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地从事诉讼活动,既要查清犯罪嫌疑人从重情节,也要查清其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的情节。对于共同犯罪的,还需要查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案件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同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也需要移送证据材料。因此,证据材料是否移送,既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程序要求。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反映,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其实也是一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因此,在审查起诉时,必须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三个方面对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犯罪构成的每个要件事实与情节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能否形成一个完全的证据链。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刑事案件中,某些犯罪嫌疑人并不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有些犯罪行为可能是由数人共同实施的,但侦查部门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只针对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罪行或只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为了防止犯罪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就必须注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遗漏罪行未被移送起诉,或者是否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未被移送起诉,侦查部门未移送起诉的理由是否充分。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几种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存在这些情形的,检察机关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必须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这些规定情形,如果存在,就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直接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未必知道这种权利,需要司法机关予以告知。而且,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如果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有职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必须查明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以便及时告知被害人权利,或者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强制措施既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必须审查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如发现明显不当,应当立即加以纠正或弥补。

(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在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具有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对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就是这种监督的主要途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如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纠正,侦查机关也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机关。

(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四)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6条规定,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是:先由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检察长承办的审查起诉案件,除按规定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以外,可以直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起诉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171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64~374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案卷审阅是办案人员认识案情的基本前提,是查清事实与核实证据的基础。办案人员审阅案卷时,一般应当将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证据相对照,核实犯罪事实的每个环节是否都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将犯罪嫌疑人的每次口供之间以及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进行对照,查明这些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的地方;将犯罪事实与侦查认定的犯罪性质与罪名进行对照,审查侦查机关对犯罪性质与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根据有关实体与程序法律规定,审查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2。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审查起诉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与侦查阶段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同的目的,侦查阶段的讯问目的主要在于获取相关证据,而审查起诉的讯问一方面在于核实口供的可靠性,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以便为出庭公诉作好准备;另一方面在于查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尤其是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按规定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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