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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2页)

(1)确定审判长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判长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确定后,随即应着手进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拟出法庭审理提纲,内容应包括:①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②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③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④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⑤控辩双方申请当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⑥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在开庭前,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并可视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①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②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③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庭前会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③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④是否提供新的证据;⑤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⑥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⑦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⑧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此外,为保证庭审的连续性、提高庭审的效率,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允许对举证、质证程序予以简化。审判人员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庭前会议应当制作笔录。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6)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以便这些诉讼参与人有时间做好各自的出庭准备工作。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公民可以到庭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除外。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诉案件的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以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或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

我国的法庭审判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强化控、辩双方对抗

我国的庭审方式虽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当事人主义,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强化了控方举证责任,使控、审进一步分离,辩方职能得到了较为充分发挥。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后,直接讯问被告人,要在法庭上出示物证、书证后,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对未到庭的各种证据笔录、文书要进行质证;被告人、辩护人一方同样可以陈述和辩解,询问控方证人和鉴定人,可以出示各种证据或提出新的证据;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法院享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核实权,重视、保留审判职能的主导作用

我国没有照搬当事人主义庭审模式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的做法,而是结合我国实际,规定在控、辩双方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的基础上,审判人员不仅有权主持庭审、维护法庭秩序,而且还有权审讯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有权主持调查、核实各种证据、主持双方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辩论、制止与案件无关的发问。此外,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有权宣布休庭,然后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依据《刑事诉讼法》,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一)开庭

开庭是正式进行法庭审判的准备阶段。开庭前,人民法院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开庭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如下。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①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③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④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宣布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5)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回避的对象为检察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并由院长决定。同意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其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可见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环节。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被调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至第1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起诉书是审判和辩护的重要依据,法庭对案件的审判仅限于起诉的内容和范围,辩护人也要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反驳。宣读起诉书,表明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提请法庭审判,并提供了审判的内容和范围,同时也可使旁听公民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便于他们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并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如果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则应就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否认指控,应允许其陈述辩解意见。被告人陈述之后,应允许被害人根据起诉书对犯罪的指控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的陈述,有助于合议庭了解当事人对指控的基本意见。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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