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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1页)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方式与提起主体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与第217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有两种:一是上诉;二是抗诉。

上诉,是指有上诉权的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与期限,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抗诉,是指检察机关发现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与期限提请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可分为两类:上诉人与抗诉机关。

1。上诉人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根据这一规定,上诉人的范围包括如下几种。

一是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三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只有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后才能上诉。

四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这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要注意的是,这些人只能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不能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除非他们也是刑事部分的自诉人或被告人。如果对刑事部分没有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不影响一审判决、裁定中刑事部分的生效。

2。抗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此条规定,对一审法院未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权的是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准确地讲,也就是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而非其他下级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虽然也属于当事人,但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只能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且对于这种请求,检察机关并非必须听从,而是必须经过审查后自主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换言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权不等于上诉权,它并不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在于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利益有可能不一致,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的案件利益可能考虑不周全,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诉请求权,有利于充分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完全的上诉权,又有可能因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任意的上诉行为使“上诉不加刑”原则难以发挥作用。

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理由

对于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理由,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提起主体作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条件,而只要有上诉权的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即可满足上诉理由,即可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上诉,而第二审程序也必须因此启动。法院不能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不明确为由拒绝启动第二审程序。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则明确规定必须是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出抗诉。这是由于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其诉讼活动必须具有权威性与严肃性所决定的。根据司法实践与相关规定,作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理由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事实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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