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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强制措施概述(第2页)

合法性原则意味着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适用于法定的对象。具体而言,合法性包含以下内容:(1)主体合法。只有公安司法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无权适用。(2)对象合法。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3)内容合法。公安司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超越立法规定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4)程序合法。公安司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方式、方法、顺序、步骤、期限等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称为合理性原则,是广义的比例原则的组成部分,意味着是否适用以及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以必要性为前提,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在考虑是否适用强制措施时,应根据强制措施适用目的和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只有对确有必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适用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即便是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也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客观情况采用适当的强制措施。总的原则是:能够适用较轻强制措施的,不适用较重的强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科学性。

(三)适时变更或解除原则

适时变更或解除原则是必要性原则的延续,这意味着强制措施的适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刑事诉讼中,所采用的强制措施应当随着案情的发展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变化,及时予以变更或解除。该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时变更,即在采取的强制措施较轻而不足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时,应当及时变更为较重的强制措施;在采取的强制措施明显较重违反必要性原则,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及时变更为较轻的强制措施。二是适时解除,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已无必要,或发现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予以解除。

四、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关系

(一)强制措施与刑罚的相同之处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罚的相同之处在于:(1)在案件范围上,都适用于刑事案件;(2)在内容上,都包括对适用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被剥夺;(3)被采取拘留、逮捕的人,被判处自由刑的,现行羁押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

(二)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强制措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尚未确定之前适用的一种诉讼保障手段,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手段,具有惩罚性。

2。法律依据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而刑罚的适用依据是刑法。

3。适用目的不同

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罚的适用目的是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4。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需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刑罚的适用对象则是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罪犯。

5。适用机关不同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除法院无权行使拘留权和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需人民检察院批准外,其他强制措施都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采用。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裁量、宣告,由监狱等机关执行。

6。稳定程度不同

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期限较短且可以适时变更或者撤销;而刑罚一经判决生效后就具有稳定性,非经再审或减刑、假释程序不得任意变更。

7。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来被宣告有罪的,先前采取的强制措施不会影响刑罚的适用(刑期折抵除外);但是,刑罚则产生前科效力,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会成为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典型案例

被告人崔某于2011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用暴力抢走一下班女工的提包,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依法将崔某拘留,后取保候审。该案于2011年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符合法定性原则的要求,本案在处理上存在着两处诉讼程序上的错误。第一,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本案中检察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是错误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接受后予以移送。第二,逮捕的适用存在违法之处。《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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