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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1页)

第三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一、概述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强制医疗解决了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中如何处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缺位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该程序的推行既是出于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也是出于规制精神病人的考虑。从性质上来讲,强制医疗程序不是刑罚措施,而是特殊的社会防卫程序,它并没有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而仅仅是采用一种特殊的司法程序消除了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保护社会治安免受该类特殊人群的危害。

何谓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心理活动扭曲,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具体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的人。由于人体丘脑、大脑功能的紊乱,往往导致患者歪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常见的精神病有多种类型,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不同类型的精神具有不同的临床表现,治疗方法也各不相同。

依据刑法,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与神经病是不同的概念。神经病,又称神经系统疾病,是指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的器质性病变。常见的神经病有:脑炎、脑膜炎、脑囊虫病、脑出血、脑梗塞、癫痫、脑肿瘤、重症肌无力等。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切不可将神经病患者等同于精神病人。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了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精神病人的三个要件。

1。行为要件

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行为要件是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这就是说只有当精神病人施行了一定程度的暴力,才有可能遭受强制医疗。对于那些看似具有一定威胁性,但是没有实质上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不可以轻易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2。结果要件

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结果要件,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该条的人身安全的危害则应当是对特定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

3。主体要件

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可以适用该程序,这里有严格的主体要件限定,即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例如,如果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情况下进行的具有人身危害性的暴力行为,这就不能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由专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严格加以鉴定。精神病人在审理之前称为被申请人,在审理之后称为被告。

4。社会危险性要件

除了上述的要求以外,还要求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即“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除了要结合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和倾向,还要考察其是否继续具备实施危险行为的条件,以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加以综合判断。

当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的精神病人,也并不必然遭受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措施只是“可以”实施的一种应对措施,而不是必然适用的。

三、强制医疗程序

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程序通常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色彩,基本上没有任何外在的权力制约,容易侵犯被施与人的人身权益,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将强制医疗程序司法化,赋予了人民法院的决定权,应该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上的重大进步。《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程序具有公权力性,必须由专门机关提出意见、加以申请,公民个人无权申请启动该项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可以细化为如下七个程序。

(一)启动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另一种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由此看出,公安机关并不具备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权,仅具有建议权,强制医疗意见书是否被采纳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批。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尽管人民检察院不受到公安机关建议的约束,但仍然要严格执法,遵守法制原则,依法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前两种方式都具有明显的司法色彩,尤其是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当然,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不经过其他任何机关的申请,径直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强制医疗程序仍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色彩。

(二)保护性约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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