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道”到“善”:自然与名教的逻辑联系
哲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除了体现哲学家的智慧与良心外,还担负着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把当代所崇奉或钦定的行为规范、道德标准等论证为哲学学说的合乎逻辑的结果,这就不免要把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中许多暂时的、人为的东西论证为永恒的与自然的,而且,这样的论证还要建立在当代思维和认识发展所认可的“合理性”水准上,否则不成其说。故而,在尊崇儒家礼教的中国社会里,哲学的进步就会体现为对于“自然”与“名教”之联系的一次次重新论证。从孔子到董仲舒,再到魏晋玄学,都是这样做,经过了佛教、道教哲学的冲击后,作为儒学之新形态的宋代道学也要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此种重要之任务,宋初继承韩愈而来的“道统”论是担当不起的。欧阳修的贡献,在于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开辟了新路,即把他的论证建立在思维和认识发展的当代水平上,“其言简而明,信而通,引物连类,折之于至理,以服人心,故天下翕然师尊之”[466]。在他的努力下,古老的儒家规范显得合情合理了。当然,使礼教“合情合理”化的做法是不可能彻底的,因为把伦理性的规范嫁植在宇宙自然之理与人情之上,无论如何巧妙细密,总会隐含矛盾。但是,当矛盾显露时,进一步解决它,便体现出哲学理论的进展、深入。苏轼在建立了他作为自然全体之总名的“道”概念后,便要把“道”与礼教贯通起来。
首先,礼教是必需的。苏轼对庄子的“道”论是很欣赏的,但仍指出其“不可以为法”[467]。自然之“道”倘不与礼教相统一,则与老庄同流了,但苏氏之学却不是这样。从苏洵起,就对礼教十分重视,并且,苏洵论“礼”在宋人当中很有特色,宋人一般是从“性善”论正面引出“礼”来,苏洵的《六经论》则处处强调“礼”的绳纠人类恶欲的功能,故欧阳修尝称《六经论》似荀子之文[468]。按三苏论“性”与其自然之“道”相应,是非善非恶的自然之性,可以为善,亦可以为恶的,并非荀子式的“性恶”论,此将在下文详述。正因为率性而发可以为善,故苏氏兄弟应试文《礼以养人为本论》皆以为“礼”是因人情而为之节文的;但也正因为率性而行亦可以为恶,故苏轼《秦始皇帝论》也称引《礼记·礼器》之文,谓“礼之近于人情者,非其至也”,礼不仅顺人之善,还要防人之恶,否则“凡可以得生者无所不为”,结局将不可收拾。这样,自然之“道”、非善非恶之“性”,既是礼教之所从出,却也要礼教把它引向善的方面,而限制其向恶的方面的发展。苏轼《韩非论》:“仁义之道,起于夫妇父子兄弟相爱之间;而礼法刑政之原,出于君臣上下相忌之际。相爱则有所不忍,相忌则有所不敢,不敢与不忍之心合,而后圣人之道得存乎其中。”这一段比较全面地表达了他的意思,表明“道”须与“礼法刑政”相合。那么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苏辙说,“圣人之所以御服者三,道一也,礼二也,刑三也……君子由礼以达其道”,他反对“蔑弃礼法而以道自命”的态度[469],近乎玄学所谓“自然为体,名教为用”的主张。他并且明确地引入佛老来论述这个问题:“老佛之道与吾道同,而欲绝之,老佛之教与吾教异,而欲行之,皆失之焉。”因为“老佛之道非一人之私说也,自有天地而有是道矣”,乃是自然之“道”,但“舍礼乐政刑而欲行道于世”则“其弊必有不可胜言者”[470],故自然之“道”必与礼教合一。
这样的理论形态,我们通常称之为“儒道互补”或“外儒内道”,它确实是苏学的一个明显特征。不过,“互补”的两者之间还需要逻辑上的贯通,不能将两个东西生硬地合在一起。朱熹就认为,从三苏那种自然的非善非恶之“性”,到恪守礼教的“善”之间,是无法一致的,所以他要把“性”论证为本来就是“善”的。他在《杂学辨》里批评苏轼,认定这是苏轼学说中的一个逻辑断点。在他看来,唯有“性本善”,那么自“性”至“善”才是顺畅的,才是真诚的;如“性”可恶可善,则为善便是勉强的,“伪”的,由此推下来,整个礼教都建立在起初根本的“伪”上,“如此,则是人生无故有此大伪之本,圣人又为之计度隐讳,伪立名字以弥缝之,此何理哉!”[471]这番辩驳看上去是言之成理的,也体现出朱子辨析概念的精审。但可惜他排苏的主观意识太强,不肯去体贴苏氏立说的逻辑过程,便以己意加以攻斥。实际上,从自然到礼教,苏学是提供了某种逻辑联系的,并非逻辑断点,只是苏轼将两者统一起来的方式与程朱不同而已。程朱把“善”一直送到“道”(天理)和“性”里面去,让它们“本善”,于是无往而非善,他们认定这是唯一合乎逻辑的方式,别无他法了。但这样一来,其所谓的“善”,究竟是“体”还是“用”,就界定不清。如果在“道”与“性”的高度上讲先验的“善”,则此“善”是“体”,是一个纯粹的概念,只能体现为一切善的事物,其本身则一点也不善,就好像“大”的概念体现在一切大的事物上,其本身则一点也不大,我们只能说大的东西比小的东西大,不能说“大”的概念比“小”的概念要大。然而,如果“性本善”的“善”是一个本身一点也不善的纯粹概念,则达不到程朱提出此命题的目的。当他们讲“性本善”的时候,他们心目中的“善”的内涵其实是很具体明确的,这就未免涉于“用”而不是纯粹的“体”了。以为用一个“善”字彻上彻下就可以使逻辑贯通,只能更明显地暴露逻辑断点:在并无具体内涵的抽象“善”概念与礼教所规定的具有特定的历史局限性的“善”之间。精于辨析“体”“用”的朱熹本来完全有能力觉察这个断点,但他好像不肯承认具体的“善”是有历史性的。
苏轼则不然,他明确指出,“善”的内涵不是由先验性的概念演绎来确定的,而是从社会实践中产生的,《扬雄论》云:
夫太古之初,本非有善恶之论,唯天下之所同安者,圣人指以为善,而一人之所独乐者,则名以为恶。天下之人,固将即其所乐而行之,孰知夫圣人唯其一人之独乐不能胜天下之所同安,是以有善恶之论。
这段话也有狡侩之处,就是把礼教所谓的“善”,以圣人的名义,指为“天下之所同安”,乃是以世人之所不敢议者为立论的基础,足以压当代而不能欺后世。但如此论“善”,毕竟已将“善”看作后天的与社会性的,它并无先验性,产生于人类的社会实践,可由形而下的具体的标准来检验的。唯其是社会性的,所以不能为自然之“道”、自然之“性”所固有,不能说“道”与“性”本善;但由于“道”是包括人类社会及其文化在内的一切存在的总名,所以从“道”生“善”也有着必然性,今天的人们都知道,这种必然性是要从社会历史方面加以说明,而不是概念演绎可以证明的。
那么,苏轼如何从自然之“道”中引出社会性的“善”呢?我们知道,苏轼的“道”是自然全体的总名,关键就在这“全体”二字。要使“全体”得遂,便必须“观其会通”,“尽万物之理”,不能有所偏废,如苏轼所说:“君子之于事物也,原其始不要其终,知其一不知其二,见其偏不见其全,则利害相夺,华实相乱,乌能得事之真、见物之情哉?”[472]只有通观其“全”,才是真正穷理尽性,才能“得事之真,见物之情,以之事天则天成,以之事地则地平,以之治人则人安”[473]——这就得到了“天下之所同安”的“善”!原来,“道”与“善”之间的逻辑联系就是这“全”,人类遵循自然之理,全而不偏,使自然之全体无损,天下事物各得其所,尽遂其自然之理,则“善”莫大焉。“圣王之治天下,使天下之事各当其处而不相乱,天下之人各安其分而不相躐。”[474]在时人的意识形态中,礼教不就是如此吗?
这里没有什么费解之处,事实上也没有必要牵入佛老来帮衬,但苏氏兄弟时涉内典,喜读道书,当发现其中有可与印证、相参的思想时,不肯故没其说,且复引为佐证,所以他们的文章就壮浪纵恣于三教之间,而对于自己的观点与佛老思想的某些相合处,非但略不忌讳,兼觉有朋之乐。然而,只就道理来看,则措置得当而使万物各得其宜,恐是当时儒者中很普遍的观念,由苏氏从哲学上给予了说明。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王安石学说的理想亦不外乎此。王、苏的差异在于:王认为万物各得其宜是遵循着某一个统一的理性原则,故倡言“致一”、“一风俗”以合于“道”;苏则认为,为了顾全自然万理的全部,便不能用一家私见所概括的统一原则来强暴自然,而必须“无私”、“无心”才能做好。如果要有“一”,那就是“无心而一”,如《苏氏易传》卷七所说:
夫无心而一,一而信,则物莫不能尽其天理,以生以死。故生者不德,死者不怨,则圣人者岂不备位于其中哉!吾一有心于其间,则物有侥幸夭枉不尽其理者矣。
天下之理未尝不一,而一不可执。
如此看来,王安石的“一”是条贯万理的统一性,而苏轼的“一”只是“全”的代称,指的是自然的整体性。故苏学实际是为存在的多元化辩护,而不承认有那种唯一正确的普遍原则的。
因了人的“无私”、“无心”而使万物各遂其自然之理,使自然全体皆得其宜,这叫做“顺”,《苏氏易传》卷九:
循万物之理,无往而不自得,谓之顺。
这也就是“仁”的基础,卷七:
使物各安其所,然后厚之以仁。不然,虽欲爱之,不能也。
顺于物理才是真正的仁爱,否则便成了拔苗助长。苏辙也说:“譬如农夫垦田以植草木,小大长短,甘辛咸苦,皆其性也,吾无加损焉,能养而不伤耳。”[475]这样,才能达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476]的理想,无疑,这理想就是“善”的实现。
然则,这一理想境界,不就是程颢一生都在努力体会的吗?天理自然流行,不费人工,仁者勿忘勿助,浑然与物同体,万物各遂其生意——这一些,不都是程颢时常说的吗?他的著名的《定性书》中就有这样一段话:
夫天地之常,以其心普万物而无心;圣人之常,以其情顺万事而无情。故君子之学,莫若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477]
对照苏轼的上述观点,几乎没有什么不同。实际上,苏轼既说“道”的全体完美无损地实现出来就是“善”,则像程颢那样认为“道”中原含有此“善”之理,似亦无不可。倘若如此,苏轼与程颢二人的哲学就是一致的。但苏轼“善”的概念固守着它的社会性,所以不承认“道”本是“善”的,以此而与程颢的观点有了分歧。这种分歧,仅仅出于对“善”概念的不同使用,便令一系列貌似相背的命题产生出来。若就二人哲学思考的实际成果来说,则他们之间原有着颇为根本的一致性。由于他们都是从“理”上讲“道”,而王安石、张载则从质料(元气、气)上讲“道”,故虽差异纷出而实亦可以相整合。只有程颐讲的凡事凡物的存在之所以然的“理”,才与此全不相谋。从哲学上说,程颐确实是探讨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即撇开事物的现象方面的联系,而追问其存在的形而上根据。故他的“理”与柏拉图的“理念”有着近似的哲学含义,也使他的理论近于真正的“本体论”。他这样做的效果是优劣互见的,一方面,他引导“道学”去探讨更为纯粹的哲学问题,另一方面,也使“道学”脱弃了对实践中获取的知识进行总结的思想方法,而进入纯粹抽象的思辨领域。于是,他眼中的事物,不再是人们的实践活动要处理的对象,而是抽象之“理”的显现,“皆因物以讲德,指意不在物也”[478],这就是后来被叶适所抨击的“以玩物为道”,不过是“山人隐士所以自乐”[479],非是儒者的事业了。
相比之下,苏轼坚持在人类社会实践的领域内论“善”,指出“道”与“善”的逻辑联系,却不承认自然之“道”本“善”的理论,虽然令“善”概念缺了形而上的一种含义,而使其体系也有可议之处(论证“道”与“善”的所谓逻辑联系而不真正阐明两者的历史联系,也是缺陷),但却确保了“道学”对于实践和知识的切身关怀。因此,南宋事功学派的陈傅良评价苏轼说:
公之文,宜作宋一经,以传无穷。[480]
这可能是来自儒学家方面的对于苏轼的最高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