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好像非洲东南部有些土人对于前一辈的长者维持着尊敬的态度,但同时对母亲的兄弟(舅)却是例外,他们可以随便向母舅开玩笑。在他们亲属体系中也特别把母舅列出于前一辈的尊长中,归入祖父的一类。在马赛土人中,祖孙两代是维持亲密关系的。但是也有例外,祖父对于孙媳却要回避。在亲属体系中孙媳和子媳归入一类。
以上这些例子可以告诉我们亲属体系是和社会结构有密切关系的。但是这关系并不像摩根和里弗斯所想的那样只限于婚姻或两性关系。而且,我们也可以从上边例子中看见,这种说法和克罗伯的理论也并没有冲突之处,譬如把母舅称作祖父,或是把孙媳称作子媳,就表示了每一个名词附着类似的态度。在一个把社会中人物分成“可亲”和“可畏”的两辈时,凡是在可畏辈分中的例外,就不便用他同辈的称呼,所以得把这些例外提出来,和辈分原则相反地插入另一类里去了。这就是说,亲属名词是附着一定的感情意义。那是和克罗伯的主张相通的。
拉德克利夫-布朗虽则确立了亲属分类和社会结构的关系,但是并没有说明亲属名词的积极的社会作用。那就是我在上面所说的,我们怎样用亲属名词所包含的感情和权利义务,藉语言的力量推广到别人身上,使被推及的人分得这种感情和权利义务。再换一句话说,拉德克利夫-布朗只指出了亲属体系在表现一种社会结构原则,并没有说到,亲属名词的扩展有实现这社会原则的功能。譬如说,在一个社会中,同胞团结是一个基本结构上的原则,可是怎样使同胞间得到团结呢?为实现及维持这原则,这社会中一定有很多规定的行为,亲属称呼是达到这目的的一种手段。
我们这样的注重亲属名词的创造性,使我们可以更容易解释在同一类别里的亲属对己并不一定有完全相同一致的社会关系。这一点在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理论中也并没有指出。譬如说在同胞团结原则中所发生直系和旁系亲属不加区别的类分法称呼中,并不是说其他社会关系也同样地不加区别。在这种社会里,亲生的父亲对于儿女的责任可以比他兄弟对他子女的责任多得多。这是说家庭的三角结构并没有抹煞,虽在称呼上这三角形已埋没在同胞团结原则之下了。从我们看来,这正表示了语言的创造作用。这是想利用在家庭的亲密生活中所养成的称呼来扩展这亲密关系到同胞团体之间,以达到团结的目的。语言不只是事实的复本,而是生活的工具,用来创造人与物间,或人与人间新的关系。
马林诺夫斯基在《文化论》里说得很明白。对于美拉尼西亚一地的现行称呼加以语言学的分析结果,使我深信类分性的称呼法确有一重要及特具的功能。这功能是只有从个人的生命史中所用称呼的意义的发展过程,加以详细分析才能见到。这样称呼是在父母兄弟姊妹的关系中形成的。在家庭中所用的一切称呼都有一定的及个别的意义,而且都是这些称呼尚未推广于他人之前已学会的。父母的称呼第一步推广是及于父亲的兄弟及母亲的姊妹,但在推广到这些亲属时,很明白的是一种隐喻性质,而且称呼本身亦得到了新的意义和原有者不同,不会因之和原来所指的意义相混杂。但是为什么有这种推广呢?因为在初民社会中近亲有一种义务,在嫡亲父母死亡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要代替他们履行,并且在其他情况下亦将分担他们一部分的责任。不过,除非等到正式收养手续完成之后,代行父母义务的近亲并不能取得父母的地位,他们是从来没有完全相混及视作相等的。他们不过是部分的同化。一人对于他人的称呼常是带着相当法律的性质,尤其是在初民社会中为然。……在这里我们用语言上的模拟来推广称呼于有部分相同的亲属。[86]
又说:“嫡亲父母和那些推广所及的人部分同化而被称作父母的亲属的区别,在具体情况中是很明显的;这部分的相似性,常为语言的称呼及隐喻的象征所夸张。推广类别性称呼的功能是在用推广亲属称呼的隐喻方式以确立各种父母责任的法律关系。”[87]
马林诺夫斯基从语言的性质说明了亲属名词扩展作用的积极创造性。他并没有具体地说明亲属扩展时所走不同的路线和其原因。那是拉德克利夫-布朗所注意的问题了。每个社会因为不同的原因,采取了不同的结构原则,好像同胞原则、辈分原则等;实现这些原则时,亲属扩展成了一个重要的工具。
总结起来说:为了生活的需要建立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括感情和行为的内容。家庭是最早也是最基本的生活集团,因之它是社会关系的养成所。家庭生活中所养成的基本关系,在生活向外推广时,被利用到较广的社会场合上去。个人在家庭之外去建立社会关系最方便的路线是利用原有的家庭关系。这是亲属路线。根据生育和婚姻,每个人都生在一个谱系秩序里。在这秩序中,他因生活的需要分出亲疏,形成一个亲属范围。更因亲疏的程度分成若干基本类别。每个类别有一个亲属名词。有些社会中,家外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所以亲属的基本类别可以只限于家内,父母、兄弟、姊妹等。他们可以直从这基地向外扩展。有些比较复杂的社会中,亲属基地较广,可以包括父母原有的家庭,因之他们基本的亲属名词也较多,在我们中国就有伯叔姑姨舅等词汇。整个词汇表示该社会所记认的亲属体系。从亲属基地出发依着谱系秩序扩展到较广的范围,譬如,父亲的哥哥是“伯父”,这是基本的亲属类别。这些基本类别向外扩展,凡是父系,父辈,年较父长的男性亲属(系、辈、年龄、性别均是谱系里的原则)都称作“伯父”时,这是亲属的初层扩展。
我曾分出亲属名词和亲属称呼。亲属名词是亲属关系的定名,而亲属称呼是亲属接触时所用的口头的称呼。这两者在没有扩展之前是相同的,但是在性质比较复杂的实际情境中,称呼的扩展却有更大的伸缩性,而且时常可以有意地弯曲客观的谱系秩序,以示好感,甚至包括毫无亲属关系的人。这是亲属的次层扩展。
笼统说来,初层扩展是权利和义务的扩展,即是马林诺夫斯基所谓法律关系的扩展;而次层扩展则是感情的扩展,近于克罗伯所谓心理的表示。亲属基本类别的建立依赖于社会生活基本团体的广狭而定,初层扩展是以该地社会结构所采取的原则为归依,这是拉德克利夫-布朗所分析的对象。次层扩充和永久性的社会结构的关系较小,而是依当时社会接触的具体情境所需的主观态度而定。
氏 族
我在第十章论社会性的断乳时曾指出家庭的三角结构是一种暂时的组织。家庭的基本功能既是抚育,抚育的目的就在使孩子们能自立,所以等到任务完成,这个结构也就失去了它的基本功能。但是在抚育过程中,在这团体里共同生活的分子间却结下了亲密的感情,以及很多合作的习惯。这些感情和习惯,一旦养成却并不因抚育作用的完成而消失。一个长成了的儿子或是女儿固然可以脱离原有三角结构而自己去建立一个新的三角,尽管这样独立成家,但是和原有的父母和同胞所具的社会关系总是存在的。凡是有需要合作的时候,这些现存的关系就很容易被利用上了。
我在上章又指出,从另一方面看,抚育孩子的任务时常需要家庭之外的人帮忙,最容易求助到的人就是在同一抚育单位中生活过的人,具有亲密感情和合作习惯的父母和同胞昆仲。这一个圈子就是从家庭扩展出来的第一层亲属。这一个圈子和家庭一般是双系的;父亲的父母和同胞以及母亲的父母和同胞是一样的。这也是亲属双系性的基础。我在第八章里曾说到母舅在抚育作用里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在这第一层的亲属里是包括父母双系的。
但是亲属的扩展还要顾到实际生活的情境。一群并不住在一起的人,在生活的互助上必然赶不上一群住在一起的人。我在第七章论亲属居处的离合时曾说到,除了很少例外一个家庭并不能和夫妇双方原来的家庭同时住在一起的。在居处的联系上,必然会发生单系偏重的情形。亲属的扩展是建立在实际生活需要上的。住在一起,或相近的人容易往来,因之也成了亲属扩展的对象。居处联系上的单系偏重影响到了亲属扩展的方面,扩展到的范围也随着有了偏重。
在继替过程中,单系偏重的情形更为显著。为了免除社会的混乱,财产和地位最好是能完整地传下去,那就需要严格地走单系路线。这路线却又和双系抚育里所孕育的人情不合,至多只能做到偏重两字。一旦我们走出实际生活上的互助的范围,用法律来维持的亲属关系,也可称为第二层的扩展,单系原则才充分地表现了出来。氏族是第二层的扩展中所组成的单系亲属团体。第一层的亲属关系是以从家庭生活中余留的感情,以及日常生活上的互助为基础,所以并没有法律性的联系和无形的组织。氏族却不然。这是一个经济和政治性的组织,有共同的利益要保护,有共同的目的要追求,所以有统治的机构,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视作邦国的原始形态,所不同的是氏族是利用亲属关系而邦国是利用乡土关系。
在人类学里有不同的看法。摩根根据了类分法亲属体系推测出集体婚姻的社会组织之后,他更进一步,认为在人类进化史中,氏族的组织是先于家庭而出现。氏族组织发生的原因,在摩根看来是出于早期**引起了生物性的弊病,经人类发觉之后,才想出来矫正的方案。**可能发生血亲的**。血亲**,据当时很多学者的看法,是会使种族孱弱的,那等于中国古时“同姓相婚,其生不蕃”的理论。要避免血亲**只有实行外婚。外婚的单位是氏族。依摩根的说法,氏族在早期是婚姻的单位,甲族的女子集体和甲族的男子发生婚姻关系(也就是性的关系)。后来,个别婚约代替了集体婚姻,才有个别家庭。
自从摩根提出了氏族先于家庭的问题之后,在人类学界中曾有很多的讨论,一直到现在还有人在辩论。洛伊在他的《初民社会》中对摩根在《古代社会》中所提理论的批评,在我看来是很周到的。[88]可是我觉得家庭、亲属、氏族并不必一定要分出历史上的先后来,它们尽可以同时发生,不但不冲突,而且是相成的;一直到现在还是可以并存不悖的。
亲属是一种社会关系,家庭和氏族是两种根据亲属而组成的团体。社会关系规定着人和人相互间一定的行为。社会团体是一群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为了某项事务发生分工合作的组织。家庭和氏族所同之点是在它们都是根据亲属关系而组成的,这是说组织的成员是有生育的或是婚姻的关系。但是这两种团体不但结构形态上有差别:家庭是双系的,氏族是单系的;而且各自做不同的事务:家庭是为了抚育,氏族是为了处理经济和政治的事务。
在生育制度里讲氏族,我们不免要偏重到它在监督、管理继替过程上的事务。我在第十一章里曾偶然说到“亲属体系可以说是特地为了要用来作有条不紊的继替原则而定下的”。我的意思就是在:若用了亲属原则来规划继替作用,我们必需要一个层次分明的单系亲属谱系。这一层意思我在第十四和第十五两章又加上了说明。若是抚育作用中不牵涉继替作用,在日落生活合作上扩展出来的亲属是双系的,这是我在本章中所谓第一层的亲属扩展。第二层的扩展走上单系的路线的原因是在适合继承作用的需要。
对于继替问题特别关心的就是这些可能继承的人。这些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得监督着继替作用使它按着公认的原则进行,于是这些人有了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利益,产生了组织,发生了社会的制裁力来管理这事务。这是氏族。
我说我在这里讲生育制度时不免要偏重氏族的这项任务,因为我顾到氏族还有很多其他和生育制度并不发生直接关系的事务。洛伊叙述氏族组织时曾举西伯利亚的奥斯加克人的例子。他说:“氏族中的男子迁徙不相离,很讲义气。富人赒济穷人认为当然之理。氏族不独是一个社会单位,而且是一个政治单位;每一氏族有一酋长,他的职位传给儿子或次一等的亲人,他的主要任务为排解争议。若干氏族结合为联盟,联盟之首长称王。奥斯加克氏族,除社会的及政治的性质以外,还有宗教的功能也很重要。每个氏族有其独有之神偈,有法师掌管,有祭祀及其他仪式,氏族中人都来参加。”[89]
洛伊比较了许多不同地方的氏族所做事之后,发觉非但氏族的功能很复杂,而且各地方的变异性又很高。从这变异性引起了一源抑多源的问题。我觉得这些事实的重要性是在说明氏族组织所可能做的事务很多,随各地的需要而决定。我在论家庭的功能时也说过,家庭虽则以抚育作用为主,但是时常有许多和抚育作用不相关的事也交给了它去担任。氏族也是如此。而且氏族所包括的人多,所能做的事情更多,结果氏族的功能中,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事务远超过继替过程的监督者了。
还有一点应当注意的就是在财产和地位不太发展的社会中,继替过程比较简单,不必有一个管理的组织。在我们中国,有些地方氏族组织在农村里就不很发达;在市镇的地主阶层中,这种组织才形成普遍。这表示氏族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组织,因为它所做的基本功能并不是普遍的。这和家庭不同,家庭所担任的抚育作用是基本而普通的,所以洛伊说:“双系性的家庭是一个绝对普通的制度;反之,单系性的氏族分布虽广,究竟有个限度。”[90]
氏族的功能既然以政治、经济、宗教等为主,这些制度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了氏族的存在问题。洛伊也说:“世界上许多文明民族,如希腊人,从前是经过一个有氏族组织的时期的。但这个事实也许只表示到了某一文明程度,氏族制就要衰颓。”[91]家庭虽则也是曾吸收了很多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但是它有一个基本的抚育作用守得住,虽则其他的功能已经逐步移了出去,它还是能存在。氏族在生育制度中其实并不是一个必需及重要的组织。它是靠其他功能而得到发展机会的。一旦其他的功能不再利用亲属关系时,氏族也会像一朵花一般地萎谢了。至于氏族其他功能的内容,因为和生育制度没有太深的关系,所以我不想在这里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