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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米小说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和规定 > 第二部分 附录(第4页)

第二部分 附录(第4页)

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

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

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

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

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

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

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

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

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

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

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

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1994年广告法2015年广告法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

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

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

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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