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序论——利己主义和利人主义
本书所要讨论的是道德(Sittlichkeit)本身,不是随人随地随时不同的道德思想(Moral)。无论什么民族,什么阶级,什么个人,都不是没有各自的道德思想——关于道德的见解和要求底总和或体系。但是人既然是人,总有真个合乎道的东西作为核子包含在那些道德思想里面,又人既然是人,也总还有一些不合乎道的东西黏附在这样的道德核子上面:总是在一面,有些人类底懒惰、狭小和偏执,有些主我的所有欲跟权势欲,在另一面,有些自己尊敬底缺乏,多多少少混合在那里面。
把道德思想当作了某地所流行或某人所承认的道德上的见解和要求解的时候,道德思想自然是随处换形的,再从时间的经过中去看,也是随时改相的。但是道德本身,总是只有一个。研究道德本身的学问,伦理学(Ethik),也是只有一个。
这种对立可以拿一个类比来说明。比如有过一个时代,谁都相信太阳在地球底周围打转,地球停在空中不动。那时如果有人说这地球底正反面也还有人住在那里,而且不会掉落空中,大家一定以为是荒唐。因为这样的物理思想,正是当时通用的真理。通用(Geltend)的真理,会跟时代走。在一个时代是真理的,在下一个时代可以是谬误。通用的真理是可以打倒的。
和这样通用的真理对立的是妥当(Gültig)的真理。种种妥当真理底总和和体系,就是真理本身(Die?Wahrheit)。真理本身,只有一个,无论在什么时代,什么民族,都是一样。
妥当的道德思想和这里那里通用的道德思想对立,也是同这一样。妥当的道德思想,就是道德本身。研究这样妥当的道德思想的,就是伦理学。
人常常说:不会有对于什么时代什么人都妥当的那样道德存在。如果这样,伦理学也不能存在了。但他们是拿什么来证明那一种主张的呢?他们说:历史告诉我们,对于什么是道德一个问题的见解是随时变动的。那么,物理思想也是随时变动的,可以因为物理思想随时变动,就说没有万人妥当的物理真理吗?可以就把那变动的物理思想当作物理真理,或者把那物理学上曾经出过错误的事实,来否定这方面的真理存在吗?
无论谁都不会这样想。无论谁都是将真理本身和通用的物理真理——缺失很多的真理认识——对立的。现在就使离开这真理底完全认识还是非常之远,也没有一个人可以否认这真理底存在。
在道德底世界,也是如此。也是有道德本身和限于某一个时代的道德思想对立。无论我们底道德思想和道德本身还有多少隔碍,也不能就此否认有可以叫做道德的一种东西存在。
但是或许有人问:这样和向来的各式各样的道德观对抗,把道德本身来下终极的确定,不是伦理学底僭分吗?这从一方面说来,也可以说是僭分的;但从另外一方面说来,却又不是僭分。
这中间的关系,还是可以用事物底认识来打比。真理是什么,这个老问题本来有两种意义。第一,是说万物底真相是怎样?这到现在还不能有完全而终极的解答。现在的科学还不敢僭妄说自己已经下解答或者能够下解答。但是这里,还有第二种意义。是说:真理本身底本质是什么?真理一般的标识是什么?想要发见真理时,人底精神必须具备怎样的条件?认识真理,要依从怎样的法则?
恰正和这相等,什么是道德的一个问题,也有两重意义。第一重意义是说在某一特定的情境,想做道德上认为正当的行为,人应当做什么,戒什么?要解答这样的问题,必须对那情境有十全的认识,对于行为所有可能的结果有十分的理解。因此不但须有现在的知识,怕还须有超越人智的未来的知识。在这时候,自然无法作道德上绝对妥当的意志决定,只有听凭各人用他最好的知识和良心去决定意志。
就使作这样的意志决定,并不是超越我们知见底界限的,伦理学也不把它当作首先而且本质的职分。伦理学首先要解答的是一般的问题:什么是道德?一般所谓道德是在什么一点上成立?道德底一般的标识是怎样?道德要依从怎样的条件,听从怎样的法则等等的问题。解答了这些问题,伦理学方才可以企图判断某一特定的意志决定到底有几分合乎道德。
而给那一般的问题一个终极的解答,却正是伦理学所能够做的。做这事,不消认识行为和它的所有可能结果中间的种种不由人类精神自主的关系,不消洞察人类底种种行为如何影响到人类底存在,人类底运命,和世界底过程,人类行为有多少不同的方式。只要有对于人类精神的知识就得。
这里所说的,是心理上的事实问题。不是认识世界的问题,是认识自己的问题。
不过要进到认识自己的问题,还须先解答一个预备问题。我在前面,曾经将道德的见解和道德的要求同时揭出。这是因为人假使认某一件事在道德上是善的,总是不会不要求那一件事存在发生的;假使认某一件事在道德上是不应该的,人总是至少在意识里不会不要求那一件事废弃的。
这样的道德的要求是我们对于人提出来的要求。所以这样的要求,必须要有一种催人去充实它的东西存在人底本身里面,才有意义。不管那要求是怎样的东西,必须先有和那要求对应的动机(Motiv)存在人底里面。
所以要问:有什么动机存在人底里面?有人主张,人类底一切动机,在最后的根柢上总归是利己的。如果采取这种主张,利己主义(Egoismus)就将成为唯一可能的道德原理。一切道德上的要求,都可以归结做一句话:“做个利己主义者!”所要讲究的,不过是怎样做一个漂亮的利己主义者;所要打算的,不过是什么是事实上于自己底利益有贡献的,什么是在一切种种的情境中最有贡献的。
但是这种主张,果真是正当的吗?人都不过是利己主义者吗?要解答这一个问题,我们先须查考查考所谓利己主义到底是什么意思。因为利己主义这个名词,也许也是一个含有多义的语词,因而关于利己主义的争论结果只是语面底争论。
我们且把两种情境对立起来看。假定走过水边,看见一个小孩子跌到水里去了。这时我可以救他,但是怕自己损失了健康,就让他淹死算了。这是一种情境。再有一种情境是,我就跳到水里去,冒了自己生命底危险把那小孩子救上来,为的我要把那小孩子救起来,还给他底双亲。
就这两种情境来说,在第一种情境里面,我自然是一个利己主义者。然而还有第二种情境,在第二种情境里面,难道还是一个利己主义者吗?有些道德学者说:还是的。他们说:你为什么跳到水里去呢?你不是为了救小孩子的观念比让小孩子淹死的观念更能使你满足吗?那么,引导你底行为的,是自己底满足(Befriedigung)。而在行为上求自己底满足的,便是利己主义者。
这说里面含有正当的思想。倘使不是为了救小孩子的观念比让小孩子淹死的观念更满足,我的确是不会去救那小孩子的。凡是为了某一件善事,有意牺牲自己的,总是为了自己牺牲底观念使他满足,才去做。就是由于义务底意识去行为的,倘使不是为了履行义务的观念比违背义务的观念得到更多的满足,也不会去做。打总来说,凡是我们底意志有意地向着某一个目标的时候,总是含有到达目标的观念和满足的感情两相结合的意思。一切有意的意欲,总是照着这里严密规定的意思,拿满足做目标。而且这满足,就是意欲者本人底满足,并不是某一个人底满足。这里有着不可逃避的心理的必然性。人类底意欲和人类底满足,总是保持着这样的法则的关联的。
但是所谓意欲“拿满足做目标”,却不是说心里浮想着满足,把满足作为意欲底目标。当想救快要淹死的小孩子的时节,我不是浮想着从这行为而来的满足,而以意志向着那满足,我所浮想的意欲底目标,只是救小孩子的一件事。不过心里虽不想满足,事实上却是同时经验着满足。因为我要救小孩子底生命,虽然只是为了要救他底生命,并非为了换得自己底满足,但是小孩子由我得生的观念总是给我满足的。这满足,并不是意欲底对象,只是直接包含在意欲中间的意欲底一面。
或许有人怀疑这种事实是否一般通用。例如一个小孩子,服从两亲的观念或许比之反对底观念还要不适意。但他还是“想”服从两亲底命令。这时小孩子并不是真正想服从,只是怕惩罚。他所“想”的是“不受惩罚”,服从不过是一种手段。而他的所以想不受惩罚,乃是因为它比受罚来得满足。这样“所意欲的东西”,终究还是所意欲的东西。终究是终极目的,不是对于某一目的底手段。而这里的所谓满足,大体还是有达到终极目的观念比不达到终极目的的观念更满足这样一个比较的意思。一切的意欲拿意欲者底满足做目标的话,都要当作这样解。
那么,关于人类行为底动机的问题,从这样的事实就会生出怎样的结果来吗?答说:完全没有。说人类所意识的意欲拿意欲者底满足做目标,简直等于说人类所意识的意欲总有什么动机。在特定的情境中规定意志的动机,不得不是实现了它就给意欲者一种满足的终极目的底观念。
说到这里,规定意志作用的动机和那终极目的(Endzweck)底关系,可就明白了。所谓动机就是终极目的底观念。为健康而散步的时候,保持健康是终极目的,保持健康的观念就是规定的动机。规定的动机和终极目的,是同一东西,不过从两个不同的方面观察得来的罢了。两者底内容也都是作成比较快适的东西,浮来我们面前。因为作成比较快适的东西浮来我们面前,所以可以驱逼我们去意欲它。
到了这里,就可以明白这样的心理事实上面并不含有什么伦理的站脚处。这不是道德原理。伦理学对于一切所意欲者就是给满足者浮来我们面前的那心理的事实,并不去要求,也不去禁止。伦理学所要查问的是应当拿什么事做满足底对象,应当向什么事用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