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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从和道德的自由自律和他律(第2页)

自然我们也不是对于任何情境都是否定盲目的服从底必需的。原是盲目的,自然也须盲目的遵从别人底引导去达到人己底幸福。但是我们却要否认拿盲目的增进保存招致来做一切盲目的服从和盲目的信仰底条件。一切的教育政治都不可不以治好这样的盲目使人底眼睛里有所见为目的。即使精神上道德上原来盲目的不能不受盲目的引导,也要以导引得看得见——用他自己底眼睛看得见为目标。因为人要看得见总是要用自己底眼睛的。

假使有人想将盲目的服从来做一般道德原理,则于上述非难之外还会发生新的矛盾。盲目的服从必须预想一个命令者。假定这个命令者对于在他上面的命令者还是盲目的服从,这样的层递上去,到了什么一处,到底还是要有眼睛看得见的。而在这时,人便被分成了两种,道德也成了双重。服从者底道德是盲从,立法者底道德是自由——任意的自由或是道德的自由。一个道德原理如何可以同时要求这样两个全然互相矛盾的东西?同时要求这两个,必就破坏了善恶底对立。所以绝对的服从底原理就是道德原理底破坏,就是道德上的无政府主义。这事实际也是历史的教训。专制主义原常与道德意识底破坏半斤八两的意义相等的。

然而盲目的服从道德原理底不能成立却还有格外简单的理由。这就是盲目的服从一定要在人底精神上意志上盲目的时候方才可能;而人除了最深的催眠状态之外,却决不是十分盲目的。无论什么人总多少有他自己底欲求,和冲动,和评价,和倾向性,——一句话,总多少有他自己底动机。当一个命令从外来的时候,命令底内容必然要和这等动机发生交涉。而那命令就因自己内心的动机对于那要求所取态度底如何,或者因此就被采纳,或者因此就遭拒绝。因此命令并非可以无条件地器械地执行。

自己底动机和外来的要求底关系,有两个可能的境地。第一是命令本身能够在自己心里发生反响的境地。这时自己是因命令合乎自己底欲求,循从天性而行其所命令。这时自己便是自己底真正的立法者。是自己“服从”自己的,也可以说,不是服从,是自由行为的。命令不过做了一个自己发动的机缘。

第二是那命令有与道德的内容不同的东西附着上面,而这附着的东西正与自己心中的冲动欲求相合的境地。这时自己服从命令就不是为着命令底道德的内容,不过借那命令来做实现别种目的的手段。但因这时也还有种东西合乎自己底某种欲求,也还可以说是自己服从自己的。因此也还可以说是自己是自己底立法者。不过因为他底欲求,并不是命令本身底道德的内容,所以他底依从欲求也还不能说是自己做了自己底道德的立法者。因那道德的命令并不是自己的,是和自己不同的。而这和自己不同的却有作用及到自己。我们若把自己做了自己底立法者而意欲而行动的时候,名叫遵从道德的自律底原理,则这纯然遵从外来和我自己对立的命令而意欲而行动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叫做遵从道德的他律底原理。道德的内容,只有在前一境地是我自己底目的;在后一境地,不过作为达到某种目的底手段,跟自己有点交涉而已。

对这二而一的对立,或者有人会说——都是由于某种命令对于自己有了绝对的权威,自己就以盲目地服从它为有道德上的价值,所以自己即便对于它盲目的服从的。但是这话就有一种特异的自欺。就使所说是真,也还有设问的余地——为什么某一定的命令对于某人会有绝对的威权?循着怎样的路径可使某人以为对于这个命令的盲目的服从是有道德上的价值?这里所说的命令,不是任意的命令,是某一特定的命令。这里所说的盲目的服从,也不是对于任意的命令的服从,是对于某一特定的命令的服从。这样一个特定的命令,其所以特别会有绝对威权的特殊点是什么呢?其所以会使我不对于别的只对于这个命令特别感到盲从的义务的,是什么特异性呢?

对于问题可能的解答不外乎上面说的两个。不是这特定的命令底内容唤起了自己想要实现它的冲动,便是附着这命令的某种东西引起了自己这样的冲动。两者之中必居其一。

到得人以他律而服从,借这服从求达利己的目的,那我们就走到了服从底第二段。自己不过为了求赏避罚,来实行道德上的命令。自己底目的全在某种福利因此可以据为己有。至于道德的行为,不过是实现这个目的的一种偶然的手段。

这样利己的服从的素质是人人具有的。因为人人都有利己的动机。一看好像是单纯的盲从,及至详察起来还是依凭利己的动机的也并不少。所谓你当绝对服从的要求,差不多都是言外含着倘不如此便将剥夺你所希求的福利科加你所惧怕的责罚的意思。许多的人都是为这赏罚服从命令,就使利己的动机还是他所未曾明白意识的。就中尤算对于权力者的“盲目的”服从是由希望承宠和因此得势而生。要求“盲目的”服从的专制主义是利己主义之父,也是最买卖式的利己主义之父。

利己的服从因为见到自己底利益的缘故原不是盲目的。但是因为见不到自己利害以外的缘故,在道德上还是盲目的。他很聪明伶俐,但是在道德上划着界限。界限是一切利己主义底本性。他底恶并不在见到自己底利益,乃在见不到自己利益以外的货色。即在不是以善做目的,只是以善做利己目的的方便。

设使有人只依利己的动机行事,或被利己的动机占了主位,那就少不得要有赏罚底预约。小儿就是一例。但虽如此,也要不是以由此而生的利已的服从做目标,只是用它做道德的教育底手段。导成为着善而行善。因了勉强着行,经验到善底价值,而自然乐于为善。设使不能达到这个目的,赏罚也便纯然只有外面驯致的作用,在道德上没有价值。

若是竟以这样利己的服从当主义,那不但是道德上无价值,还是道德上应当摈斥的。那就是以道德的盲从当主义的东西,把善恶底差别破坏了,换成了个人利害底差别。道德的心情归破坏,道德的人格遭屠杀。既然只知为了利害赏罚而行善,则若逢到行恶之时受赏,不行恶之时加罚的时候,将必毫无踌躇地去行恶。而世间竟有各色各样的道德系统,想把道德建立在利己的服从之上。发令服从的立法者,或者叫做国家,或者叫做舆论,或者叫做教会,或者叫做神佛,其名称虽然不一样,但使服从命令的根据只在自己底利害,所谓德者,总不过是利己主义的伶俐,所谓“道德的”行为,也不过是伶俐的攒钱。换句话说,不过是伶俐的买卖。就为来生的赏罚而遵奉神命,也属这例。这样的人能够舍近图远,他那伶俐原也别致。但其舍近,无非为了得着高利厚息。想藉不完全的暂时的功业得到永久完全的酬报。正同世间耐着一时辛苦想日后大大享福一样是伶俐底昂进。

此外还有专门不专门的许多道德学者,用了各色各样的言语鼓吹利己主义的伶俐。例如说外面的服从法律的,是谓良民,严正地服从教会命令的,是谓敬神者。而这等良民和敬神者,恐怕就因这种服从应当受道德上最高的非难。法律和教会底命令都是人设立的。人不见得永无错误。若使熟虑底结果发见了它们底错误,则在那时拒绝服从正是我们底义务。即使后来明白原来错在自己,那错也是因求道德上的正义而错,比之为求利己而服从,在道德上到底还高一位。这在所命令的是道德的内容的时候,也是一样。前者是依着自己最良的知慧和良心而行为,后者底行为,是并不依良心的。前者底行为不过道德上价值不高罢了,后者底行为,则是道德上无价值,或是应当摈斥的。

又有以为服从社会底要求,服从集合意志为道德。所谓社会,所谓集合意志是什么呢?所谓社会是说全人类的社会吗?所谓集合意志是说人类社会所意欲的东西底总计吗?若使如此,人类要把什么事当作道德的时候就不可不由多数决。而由多数决的时候,势必会生出不可思议的种种不同的结果。

人或者可以实际的,只以自己所知的社会当社会。其最接近的是自己所属范围的社会。因此就把以社会的要求为原理的道德变成了以自己所属阶级底要求为原理的道德,而发生了阶级道德。

我们为什么服从我们阶级底要求呢?为什么服从阶级所定的名誉观念呢?这可能的种种理由在第一章里已经说过,就是:其一,因为我们都是依照着支配自己周围的见地学得观察事物——因而间接又是评价事物的能耐。假设这见地是一面的,我们底价值判断就也不得不是一面的。则以如此这般顺应阶级底要求也便难以称名誉。然而这还是在以自己底道德判断从属别人底道德判断之中最有名誉的理由。此外我们还有种种不名誉的理由。如某人因要保持物质的存在和物质的安逸或买得同辈底尊敬,屈从其阶级的道德观。这样所致的物质的福利或别人底尊敬也许可以是很有价值的。但我们不能为了这等福利,就不想其他应当想的问题。比如说:我自己怎样判断阶级所宣言以为有名誉的行为呢?若让自己完全自由地从四面八方来观察这行为的时候,这行为该受我怎样的判断呢?这行为是与我底自敬并我自己底名誉感调和的吗?若使不调和,我还可以服从阶级底要求出卖我自己底名誉吗?自己底名誉是到头彻脚是自己底名誉。是自己底直,自己底诚。别人可以证认它,不能赠与它。就是自己所属阶级底名誉,也非自己所有,不成其为自己底名誉。固然阶级也于正直地诚实地实行其道德的使命之处有阶级所特有的名誉。阶级底各员各随其参加实行那使命的程度各自享有它。但是测验那使命底高下和那实行底价值的,不能不是个唯一的道德价值标准。名誉底标准既然只有一个,所以用了特殊的标准提出特殊的名誉底要求的就是不道德的,也就是不名誉的。

我们又为什么要服从神佛底命令呢?驱使我们执行那命令的到底是神底本质中什么点呢?

这里有两个可能性。或者以为神是全能的。神把我们捏在手掌心里,有赏罚我们,使得我们浮沉的大力。以此我们必得服从神。这服从是利己的。

但也可以以为神为圣(Der?Heilige),所以必得服从神。而神底显圣就在神底命令。但某一命令底神圣怎么教我们认识的呢?很显然的,必要我们里面有了测验的标准。而这标准又不外乎是根生在我们里面的道德的意识。除非绝对地跟在我们里面的道德的要求相应的,我们才得以为是神圣。

或者说,神圣性是教会会教我们的。但这神圣性怎么可以驱使我们服从?还不是一样地也要我们里面有被神圣性所领率的冲动,使我们服从圣的神。如此则我们底服从神,到底还就是服从自己。再度做了自己底立法者。所以对于神的服从也不外乎利己的而是不道德的,或者道德的而是自己立法的两种。自己立法就不是他律的,是自律的。

这里还有一种恐怕拒绝服从会触怒命令者就此服从的情事。这时如果恐怕触怒的根据是在乎想维持命令者底恩宠,那服从就依旧是一种利己的服从。但在这时,也可以与命令者底所施给的好意和恩惠不相关,只为敬而且爱那人底本质的缘故,而不愿意触怒他。这样的爱敬,自有道德的价值。因抱这样的心,我们可以超脱了利己主义底跼蹐和狭小。在这时候,我们不但比起绝对的盲目来要算眼明的,就是比起利己主义的盲目来也要算是眼明的。

但是我们还可以说这类服从是盲目的。因为如果不论什么境地都想使我们所敬爱的人格高兴,不论什么境地都不愿意拂他底意,则那人格要求我们恶事的时候我们也将服从他。这样,以出于敬爱的服从为原理的道德也是会把善恶底对立破毁的。

其中只有因为他有道德的性质的缘故爱敬他底人格,而其可以爱敬之点又正显现在当前对自己提出的要求之中,因而服从他底命令,这样一个境地可以说是道德的。这第四种的服从已经预想自己底道德的意识。非得有承认他底命令是道德的承认声在心里,便不能道德地敬爱他露现在命令里的人格。所以这时实际并非服从那人,是服从自己底道德意识的。所以这时的服从也是自律的服从。

这样看来,一切的道德都和自由同义(和自己里面的法则自由一致)。若把服从当作受别人意志规定的意思,那就一切的服从在根本上在心情上都不过是一种不自由的奴隶根性,都是不道德的。当作一种行为的服从,固然可以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为道德上所必需,但那终极目的总不能不是道德的自由。若把服从来当作一种道德原理,无论如何,总是不道德的。

人都有自由的憧憬。而人也颇有自己妄想以为是自由,而其实是器械,是奴隶,屈从别人底意志,被拘禁在精神上道德上的狭窄里,为赏罚,为运命和人底恩不恩,为尊敬,承认,惯习和传统所捆缚。也颇有靠着对于别人的盲目的偏爱,而骗取其人格底自由。伦理对于这一切的人必都要要求道德的自由,——自由的道德的自己规定。能够发见了这道德的自由,便是发见了自己,又就是发见了神。神就是将自己最完全地显现在有道德的自由的人格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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