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普遍的规范又是不论个人喜好它不喜好它都有效验的。至少是实践上要强迫各个个人都承认它的。法律的规范是一种强制的规范。
将这两项结合起来,我们可以这样说——有效验的法律是已经揭作普遍命题或可以揭作普遍命题的意志,对于某一范围的个人要求实践上承认它,在必要的时候又有强制的意图和权力的东西。
在这有效验的法律底概念中,并没有含着这种意志要有道德的内容的意思。不论怎样缺乏着道德的内容,有效验的法律还是有效验的“法律”。所以从一方面说来,法律无论如何都有所以为法律的事实上的效验,我们并不负有定要承认它的道德上的义务。
其次,第二样解说,不是说概念问题,是说事实问题:现在我们中间通行的法律是有道德的内容和道德的意图的吗?这个问题,不能不答道是的。谁都知道,国家正在保护奖励艺术,学术,宗教,正在留意青年道德教育。而所科的刑罚也正伴着道德上的意图。
末了,第三样解说,既不是概念问题,也不是事实问题,是伦理问题:说法律应当有道德的内容吗?国家应当有道德的目的吗?
我们对于这个问题,也不能不答道是的。国家底目的如果不是道德,就一定是不道德。即使像有些人所说,国家不过是个保护机关,国家所保护的也必要在道德的和不道德的中间挑选一样。国家所保护的必然是现在的社会秩序。而现在的社会秩序到底是道德的呢,还是反道德的,必然要居其一。因为这样,国家所着手的领域决不是和道德无关系。而国家既经在这领域上着手,国家就除了想要道德和想要不道德之外没有别的路。这样说来,国家自然不能不以道德为目的。因为善是不论那里都应有的。
不过这里就会出了一个特异的矛盾:善要出自自由的心情,而国家却要加个人以强制。
解决这个矛盾只有一条路,就是国家——在必要的时候用强制来——创设所有可以发展自由人格的里外的条件。外面的条件是生命财产名誉自由等底保护,各种支持增进国民健康,财富,幸福,活动的设施,各种可使国民随个人的能力和自由的决意选择生路的组织。里面的条件是身体和智性和德性底教育。教育不但是个人最高的职业,也是国家最高的使命。国家在这些点上有必要时都可以强制。但须为着保护和教育善底自由活动。
人类底活动方式中最要自由的是艺术,宗教,和学术,及一切道德上社会上政治上的所信。艺术定要从艺术家里面的冲动和体验中迸出,宗教也要从自己里面心情底欲求发生,学术的真理无论如何只有从不怕和人底利害矛盾,完全听凭事实和事实生出的论理的归结而成立。而关于个人和社会和国家正当不正当的透察,也只有凭藉自由的思考和自由的所信底交换可以获得。所以国权,若是用来定特定的艺术流派为国定艺术,指定学术须要达到的结论,判定什么宗教为真正的宗教,规定道德上社会上政治上的所信,——在这些领域上用外面的手段去压抑迫害反抗自己意见的东西,那在内奥的本质上就是毒害这些最高的精神生活内容的东西。
这些领域上固然错误极多。但这错误只有用教化的方法,用理论上实践上证明真理的方法来改正。错误只有里面的可以征服。所以一定要有普遍公布所信,自由交换意见的权利。一切对于所信所加的压迫,都是制造作伪者,破碎真理感,使得道德的本质底根本腐败的东西。
这并不是撤掉一切的局限,倒是要划定明确的局限。像一切诚实的所信都可以自由地发表,像精神上的斗争不用强制的手段来从事,像在一种斗争上不用诽谤,威胁,迫害来代道理,而且在那中间始终保持着人类道德生活和共同生活底条件——国家都是不好不留意。国家所应当做的,不是禁止这些条件底批评,是保护这些条件底实际的存立。而批评底自由,实际是这些条件一个重要的纲目。
法律和国家底终极目的是在个人自由地实行善。这是法律和国家唯一的道德的存在理由。一切的国法都该以道德律为准绳,也该以它为完成底目的。
法律的规范在是普遍的规范一点上,颇与道德律相近似。但不能说一切普遍的规范都是道德的。法律会得单在指定特定阶级底特定权利特定义务上保持外面的普遍性。要使法律成为道德的,必须使这外面的普遍性逐渐地里面化。这里正给法律一个有道德意义的发展底路径。使在人间划分阶级,保护某一阶级特权的法律,不能不成为纯粹以人格底本质,和那人格对于全社会所有的道德意义为基础的法律。换句话说,就是阶级的特权的法律不能不成为道德的人类的法律。
阶级的特权的法律正在历史上求它底支柱。好多人都主张历史造成的法律有特殊的道德的威严。但这样的威严实际是不存在,也不会存在的。现存的一切,——不论善和恶,不论有法律和无法律——那一样不是历史造成的?若使历史造成的就有道德的威严,那么恶和无法律也都该有这样的威严。
但这不是说拿历史来评价法律全然没有意思。前面已经说过,我们实践上所应当追求的,并不是完全无缺,乃是现在的事情上所可达到的最善。所以某一时代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在别时代可以是还不是这样,也可以是已经不是这样的。若把现在的事情上对于实现世界上的善最有贡献的名叫道德上合目的的东西,那所有的法律就必要它是道德上合目的的,才是道德上正当的。
这里历史对于法律有积极的意义,并不在乎历史形成的法律都就是道德的法律,乃在历史是各个时代底法律要形成为道德上的正当所不可不遵从的条件。
而历史上所有的时间点又都不过是终点和起点——换句话说,不过是通过点。历史不断的转变流动发展,环境,人物,人底意见和习惯也都要起变化,所以法律也不会是静止的。法律如果停滞,历史给筑成的它底地盘就要从它脚下坍掉。所以只有随时转变不断发展的法律是真正站在永续的基础上的法律。
我们也是这发展中的一个要素。至少我们不能不参加这发展。我们应当努力从事改造外界事情促进人类,使将来可以形成更道德的法律。而这也正是国家底使命。所以就从历史的立脚地说来,也可以说在历史上有根据的法律只有作为通过点而存在的权利。它是为毁了自己产出新的而存在的。
而这发展必然要取的方式,历史也正在启示我们。只是我们不可不努力理解历史。理解历史,不能以为某一时代行过的,别一时代可以照抄。理解历史,应该从中读出关于——道德的法律形成的条件如何自行发展,因此如何程度的道德性可以在那各个时代中实现出来,等等的法则。而在这里也还不好忘记招致最高可能形成道德的法律底条件是我们底义务,履行这义务是法律发展底一个要素。
末了历史也还从中告诉这种发展是连续的。已被造成的倘要长存,必需基础坚固。新的若要顺着方向更进一步也是非得伸张根基,使在相当的程度上成为习惯不可。现在应当进一步了呢?还是还未可以进一步?关于这种问题,自然可以发生意见冲突。这就是所以会有保守倾向和急进倾向对立底自然的理由。
无论如何,没有一种东西可以单单因为现存的缘故要求道德上存在的权利。人老是欢喜把现存秩序底现实或假想的基柱当作神圣,不许触犯它,甚至不许议论它。但是除非道德上纯然盲目者,总是不能不问问它到底是不是现在可能的最道德的秩序底基柱。这里的问题是在——不轻轻判断事物,不照流俗的偏见判断事物,不随顺权力底命令判断事物,却以真挚的道德的考虑公平地检察事实时,它到底是不是社会底基柱?
假使现在的基柱并不是道德上合目的的,则各自尽力来改造它,正是一切人底义务。我们没有可以妨害人依其诚实的所信来解答这个问题并实行他底所信嘱咐他的义务的权利。即使有人依他最良的知识和良心深思熟虑了之后,竟以否定来对答这个问题,我们也不能就称他为邪恶为非国民。如果如此,就是道德观念极端的昏迷,就是爱国心浅薄的伪造。真正可以称为邪恶或非国民的,只有不是站在期望祖国和人类道德的伟大的见地上来批判这个重大问题,却是站在自己利害的见地上,站在道德上无理由的利己的僭越的见地上,站在希望它在现在能存续,将来能实现的见地上,来批判这个重大问题的人。而凡以那思想上的惯习,和不明了的概念,以及警句等等做批判这个问题的标准的,不论是保守派是急进派,都该受狭窄和轻率底非难。
这种改造事业,固然也为前面说过的连续发展底法则所支配。但须注意,也可以有表面看去不连续的一种连续发展。开拓人类新路的伟大个人事业,就是属于这一种。此外也还有这样不连续的连续存在。
比方有一个民族已经被那道德的必然逼得需要道德上更高级的存在形式。而权力却妨碍着它底进行。于是那民族追求新形式的冲动就随着所有道德上的力而格外昂进。终于用暴力来颠覆了那不道德的暴力。这就像河水逐渐增高水位终于突然冲破了人造堤防一样地是连续的进步。
再如有一个民族连那道德的存在最一般的条件也被权力禁止了,除了暴力没有什么可以解除暴力所造成的捆缚时,这时暴力就是善的。
既然无论什么人都承认肉体上有正当防卫权,就不能不承认道德上有正当防卫权。我不是怕用革命这个字眼。但我所谓革命是道德上迫不得已的革命。这样革命底权利自然是存在的。当革命成为义务的时候就是革命成为权利的时候。而它原是可以成为义务——而且还是最神圣的义务的。
无论什么民族,都没有自趋道德的没落的权利。当革命成为义务的时候而还缺乏履行革命义务的道德的气概的民族是祸事的!
我们正生活在激烈的对立和伟大的里面发酵的时代。我们希望这种发展,不但里面,就是外面,也能连续地进行。为此不问它显现在什么党派,都不能不是善常占胜。人类底道德的向上是最高的法则也是绝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