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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意志底自由和责任(第2页)

在这不幸的女子中有那样强烈的作用的动机,当然也是她底动机。她底人类的同情和母性的爱都抵抗不过这强烈的反对动机,所以就把孩子杀了。她固然不像被催眠者,她底人格原是不曾昏迷的。她也不像囚人,她底行为也是不曾受人强制的。她只是被种种忧虑的动机把爱底动机打退了,但也还流露着她底最深奥的本质。她底行为自然未尝不是从自由意志出来的。若使所谓责任只是指某一行为起因于某一人格而说,那她自然不能辞她对于这行为的责任。

但是我们凭这行为推断她底心情时,却不能加她和别的情形上杀人同等地非难。假使逼她的动机不是那样强烈,她恐怕就不会做出那样行为来的罢。假使她不是处在她那样的穷境,她也不见得就比许多不曾做过她那样行为的女子来得坏。她底为母的爱也不见得就薄弱,只是没有成长到抵抗得了反对动机那么强。所以她底行为底道德的责任比起别的杀人来总要轻一点。

照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减轻一般在强烈的动机影响之下所行的恶行底责任。像被胁逼,像被莫大的报酬**,像因感情激动,或缺乏熟虑时间做出来的行为就是的。这一般地减轻责任的观念底里,含有同样的行为未必是同样的心情底证明,必要考察特殊的情形,才能认定心情底价值——尤其是高级动机底强处的意识。

这不单是恶行如此。就是由着十分的“自由意志”做出来的“善”行中间,也有称誉要看可以归给行为者底人格的程度底大小的。为着名气,为着一时发奋,做了勇敢行为的人到了别人看不见,或者有时间静静考虑的时候,未见得不会变成懦夫的。轻率,无思虑,缺乏对于别方面的义务意识——换句话说,无良心——等等,在这里也可以发生最高的作用。

我们倘像从前把“意志自由”的观念当作人格全体对待自己以外者底自由解释时,那就像前面所说,虽由十分的自由意志做出来的行为中间也还不免要分责任底大小。要使责任底程度和意志自由底程度互相对应,我们必须把“自由”底观念稍稍加以改造。照上面说来,凡是可以减轻责任的,都是由于动机有着妨碍不能十分参加我们底意志决定。所以只要把意志底自由,当作所有动机底里面的自由解,责任底大小就可以看这自由底大小来定。其中当然以所有动机都十分自由地可以在自己里面发生作用,而还下错了意志决定的人格底责任为最重大。

这新的“自由”概念明明和从前的“自由”概念不同。而人却往往将这两者混合,以致造成种种的错误。像烦恼着私生子底母亲的种种忧虑,本来也是她底人格里底动机。而人却要把它从她底人格里拉出来,把它作为从外面对本来无罪的她发生作用的东西。所以它就被看作是束缚她底意志自由的外面的妨碍了。

第二,是先天性犯罪者的时候怎样?他也不是什么人逼他犯罪的。他本来不会有善良的动机十分参加他底意志决定,所以他也不是做了跟他善良的本质矛盾的行为。他在上面区分的意义上,可说是由十分的自由意志做他底行为的。不过在他虽然所有动机都已展开了力量,但那高级的动机却还是极其薄弱或者全然缺乏罢了。我们把他或他底意志也来说作不自由,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这时候的所谓“自由”,当然对于上面区别了来的诸义,不能不另有一种新的意义。

我们有事实上他是怎样的人的观念,同时也有人应当是怎样的观念。这就是理想人或至少常正人的观念。我们现在把这“常正人”的观念来加在先天犯罪者底身上,所以就觉得他底现实人是这常正人底妨碍,萎缩,束缚了。所以这里所谓意志不自由,不过是我们所要求的动机缺乏的意思。是“常正人”被跟他不同的自然的素质强制着的意思。

那么先天性犯罪者和责任底关系是怎样的呢?他底行为固然是起因于他。而且透过他底行为推测他底心情时,他底本质也是和他底行为有害那样邪恶的。所以他在上面区分了来的两种意义底任何一种意义上,都有十分的责任。而我们却常把先天性犯罪者底责任看作比常正者底犯罪轻是什么缘故呢?

这就逢着了我们有把责任底观念也加新规定,使跟先前的观念区别的必要。我们所以少责备先天性犯罪者底行为,是由于我们并不期待他做这以上的事。而我们所以多责备常正者底犯罪,却是由于我们对于他底有负期待发生了强烈的不快感。从这一切我们对于某一行为的评价上,可以分出两个要素来。一个是行为本身底高下。还有一个是评价时候发生的感情调子底强弱。期待底多少就是后者底条件。

以前我们用来的责任观念明明都是就行为本身底高下来下断定的。我们愈可以把某一行为底原因归给邪恶的心情,我们就愈把那行为底责任看得重。现在我们却发见了责任底轻重还可以依照违背我们期待的多少——就是损失我们使他负荷的度数来定。这两者是要分得明明白白的。为了明白起见,我们可以把前者叫做归因责任(Zuregsf?higkeit),后者叫做负荷责任(Verantwortlichkeit)。在负荷责任上特别有袭击性,有矛盾感情底激烈性。

为使事态明白起见,试举一个例子来说。我们会把稍为大过常人的人说是好像“巨人”,而比那“巨人”大得多的山,却说是“小山”。这就是由于我们测人用人测,测山用山测的缘故,由于那巨人超过了我们期待于人的,这小山还不及我们期待于山的缘故。

这于犯罪者也是一样,我们愈觉得他底人格低劣就愈减少他底负荷责任。负荷责任少就是归因责任多的证据,——就是他底行为越有重大的人格缺陷的证据。所以这时,负荷责任和归因责任恰成一个反比例。

我们是这样地区分狭义的意志自由,和归因责任,和负荷责任。为防止概念底混乱起见,这个区分是一定少不来的。意志底自由和它底大小是归因负荷两样责任和它底大小底条件。归因责任和它底大小是负荷责任和它底大小底条件。但是意志自由底程度并不能做测量归因责任的标准,归因责任底程度并不能做测量负荷责任的标准。

负荷责任底观念可以引起我们刑罚底考察。先问——刑罚有什么意思呢?

刑罚是害恶底附加。但虐待也是害恶底附加。所以害恶底附加不能就构成刑罚。它不过是一种刑罚底手段。那么刑罚底目的呢?刑罚之所以为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呢?

有人说刑罚底目的在乎保护社会。这的确是有人有时用来做科加刑罚的目的的。但是拘禁狂人,我们也以保护社会为目的。拘禁狂人可并不是刑罚。所以保护社会不能就是刑罚之所以为刑罚的目的。

又有人说刑罚底目的在乎警告犯罪者以外的人。但是我们也有并不使别人知道在那里刑罚小孩子或犯罪者的。虽不使别人知道,罚也到底还是罚。

说刑罚底特殊目的是在警告犯罪者本身,倒是比较接近真理。但是这也还有两个可能的情境。一个情境是把被罚者“警告”得伶俐怕罚,不再做同样非行,而他里面却全然和从前一样,有犯罪倾向;还有一个情境是把被罚者“警告”得心里明白以前的非,从里面否定了那恶的心情。如果刑罚目的是在警告被罚者,而一面又要那刑罚有道德的目的,那就不能不单把后者看作真正的刑罚底目的。因为只有它是有影响及到被罚者里面的警告。

无论如何,刑罚不是单纯的外面的行为,是对于所犯非行的里面反动底表现。而在这里也有二重可能。第一,是它在里面反动的,是作为结果生出来的社会害恶。所以它底里面反动不能不是防遏社会将来受损失的意志。在这时候,无需被罚者里面改悛。只要他从今以后不再做那为害社会公安的行为就得。所谓惩一儆百,就是这个意思。

但这是与科刑底根本原理矛盾。刑罚必须相当。而所谓刑罚相当的意识,并非关于将来的结果,乃是关于现在的事实。不是直接关于社会的意识,乃是关于存在犯行者本身,随那犯行表现出来的某一物的意识。凡是说我当某一事,都是某一事在自家自身中,我不能不为它身受某一结果的意思。而“及到社会的不幸的结果”,却并不在自家自身中。所以我并有为它来当刑罚的理由。在自家自身中的,只有心情和意欲。所以相当于刑罚的,也该只是为害社会公安的意欲和心情。既然因为我有这心情,所以我当刑罚,那这心情就不可不为刑罚所否定。若在被罚者心中并不曾施行这否定,则“刑罚”虽然行过也等于不行。真正的“罚”,只是罚了感到罚了的——换句话说,就是被人加了害恶觉得自己确是不正当的。所以要科刑罚,就是要被罚者有这是当然的意识,要被罚者内心在正当的权威面前低头。

所以要某一行为成为真正“应当罚”(Strafbar),不可没有二重要素。一、要有合该罚的恶意志。如果没有合该罚的恶意志,就根本不用罚。二、要罚了能有道德的矫正。如果附加了害恶还是不能行道德的矫正,那刑罚就失了道德的意义。我们为了区别这两个要素,可以把前者叫做“合该罚”(Strafwürdigkeit),后者叫做“罚会有效验”(Straff?higkeit)。不是合该罚的恶意志和罚会有效验的良素质两并具备,就不能成立“应当罚”。所以我们说某一行为不应当罚时,也可以有二重意思。一是说不合该罚。二虽然合该罚,但是罚了不会有效验。在后一意义上说不“应当罚”时,我们并不是说那里没有道德上应当非难的地方,也不是说应当对他有感伤的同情,我们只是说这里不好用刑罚的手段罢了。

我们既然依我们期待那人做善事的程度,使那人负那恶行底责任;又依那人本质上所有的缺陷的程度,归那恶行底责任给那人。所以负荷责任自然和“罚有效验”相关联,归因责任和“合该罚”相关联。有可负责任的良素质的,就是罚有效验的;有不得不归给责任的,是合该罚的。

有人主张刑罚神圣,说恶行就使加了刑罚不会有效验也还是要加刑罚——害恶。但这要求其实并不是正义底要求,是主观满足底要求。

我们知道某人恶行的时候,我们底正义意识也同那人底正义意识同样地受伤。而把这否定再否定了,把正义意识再恢复回来的时候,却是在犯行者为“赎罪”,在我们为同犯行者“和解”。要这“和解”成为真正的和解,必需犯行者自己懊悔。我们所谓加罚要加得有效验,就是以这道德的影响为目的。

但是这里还有一路,可以不必等待犯行者改悛,也能使我们有和解的感情。这就是犯行者底吃苦使我们发生了哀矜。凡人都可以因为吃苦而在底里呈露了人底价值。就是最恶的人也不会没有几分人底价值。我们底哀矜(Mitleid)就是随同他底痛苦赏识这种价值的感情。所以哀矜也有使我们和苦者“和解”的力量。

犯罪者犯的罪越大,我们底不快和愤怒也越厉害。这样的里面矛盾如果随它存在,我们是很苦的。所以我们往往会有不管加罚对于犯罚者有没有道德的效果,总想加罚——把一点苦头给犯罪者吃吃的欲求,会有想藉矜怜这个苦痛解了自己心中苦恼的欲求。而这和解底感情,以严厉的时候为更确实。

但是客观的事实却并不会因此改善丝毫。犯罪所生的害恶也还依旧,犯罪人格上的损伤也还依旧,甚至犯罪者心中潜藏的几分人底价值也并没有因为加了刑罚有所增加。所以所谓我们对于犯罪者和解,并没有什么客观的根据。那不过是凭着哀矜掩了现在实存的矛盾罢了。以这样的和解为满足者正如在危险前面闭了眼睛当作危险过去了一样的愚蠢。

我们在前面说“毁伤之喜”的地方,已经见过自己对于缺陷的感情减少和缺陷本身减少混同的谬误(参看第二章)。凡不是以对于被罚者道德的影响为眼目,以保护人己底福利为眼目,而以罚不会有效验的人为“神圣”的,其实正和毁伤之喜一样的谬误。简直就是一种毁伤之喜。而这毁伤之喜,在关于加害社会的一点上,又正可以叫做复仇的感情。

这本伦理学,我想在这里结束了。但是我们底问题并没有完。

世界上固然有缺陷和恶,世界上却也有善存在。凡是积极的人性的都是善的,都是绝对善——道德的人格底一片。

我们要求绝对善,道德的人格,以及这道德的人格的国度,无条件地存在。我们同时还不得不要求这绝对善可得存在或生长。世界过程不得不以实现这绝对善为目的。道德底终极目的,不得不在最后底根柢上促动世界。因而最后的世界根柢不得不是精神的道德的性质的。

这样的道德的意识可以促动我们奔赴宗教的信仰。除开站在这样道德的根据上,不会有确乎可以自立的宗教。

康德曾把哲学分成三种职务。哲学不能不回答——我们能够知道什么?我们应当做什么?我们可以期待什么?这三个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确实回答的只是一个消极的答案——我们还没有最高而且最后的知识。

而我们应当做什么?——却是善。关于善是什么,本书已经尝试说过多少了。

末了,我们可以期待什么呢?回答是使我们所要努力使它实现成为我们的善,经过了无限的进步,终于十足实现在整个的世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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