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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技 术 合 同(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规定:

第十七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第十八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40】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案

1。裁判摘要

对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受托方欺诈行为的认定,必须尊重技术开发活动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区分技术开发的不同阶段,以合同签订之时的已知事实和受托方当时可以合理预知的情况作为判断其是否虚报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标准。

对于产品的理解,尤其是对中间产品的理解,既要考虑其所处的研发阶段,也要考虑其所对应的具体工序。

技术开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设备的相关费用,且技术开发成本也仅仅是决定技术开发合同价款的因素之一。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亦与技术开发成本一样,是技术开发合同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

关于是否向规模化工业试验项目投资的判断,尽管离不开对技术和项目的理解,但本质上仍是一种商业判断。项目产值的估算、项目成本的核算、项目利润的预测等商业分析,应由投资方完成。

2。案件事实

上诉人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钦州锐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北航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4)高民知初字第342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钦州锐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钦州锐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即撤销钦州锐丰公司与北航大学签订的编号为钦锐建-001号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附件》及其后签订的《合同附件(1)》《合同附件(2)》《补充技术附件》,北航大学立即返还钦州锐丰公司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经费5796万元并赔偿钦州锐丰公司的经济损失2。2704亿元;3。判令北航大学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采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色协科鉴字〔2008〕第113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简称《鉴定证书》),并据此认定涉案合同所载技术并无致命缺陷,缺乏依据。1。鉴定缺乏基础文件资料。根据《鉴定证书》中“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一节的记载,《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鉴定大纲》《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报告》《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技术开发合同书》《检测报告》和《科技查新报告》等六份文件是此次鉴定的基础文件资料。但在钦州锐丰公司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调取的此次鉴定的全部档案资料中,并无上述六份文件。2。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专家测试报告”一节的记载为“无”,可见鉴定委员会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简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的关键环节进行测试。

参与形成《广西交通公司专家评审意见》的专家并未见到《鉴定证书》,也不知晓北航大学曾将含钒铁水和熔分钛渣编造为高钒铁水和高钛渣,将此作为一项科技成果申报鉴定,并获得《鉴定证书》的相关情况。一审法院臆造二者之间的关联,以《鉴定证书》更具权威为由,认为仅仅依据《广西交通公司专家评审意见》尚不足以认定北航大学所提供的技术存在致命缺陷,缺乏依据。(三)北航大学虚构项目产值的总额超过16亿元,导致了钦州锐丰公司的投资误判,其对钦州锐丰公司构成欺诈。1。北航大学虚构了钛渣产值。本案合同签订之前,北航大学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第70页写明,钛渣的市场价为5262元吨。但合同签订之后,其又在《示范项目补充报告》中明确表述“目前熔分钛渣尚未作为产品被市场接受”,即承认钛渣不具有市场价值。2。北航大学虚构了含钒生铁产值。北航大学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第70页写明,项目产品之一为钒铁,其市场价值为5076元吨。但如前所述,项目仅可产出含钒生铁。而含钒生铁的市场价值仅为2000元吨。(四)北航大学虚报技术开发成本,骗取了巨额技术研发经费。北航大学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报称整条工业化生产线的制造成本为3。15亿元,其与钦州锐丰公司据此签订了涉案合同。但北航大学向中国钢研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冶公司)发包生产线制造项目的总费用仅为1。702亿元,其虚报的技术开发成本金额高达1。448亿元。(五)一审法院未支持钦州锐丰公司关于对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重新鉴定的申请,缺乏依据。《鉴定证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其所载技术可否实现,是认定北航大学是否构成欺诈的关键。如前所述,《鉴定证书》在实践中不可实现,违背了自然科学规律,北航大学也在《示范项目补充报告》、本案一审陈述中对自己的技术产品予以否定。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理应准许钦州锐丰公司关于就涉案技术重新鉴定的申请。综上,北航大学所谓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的真实产品是低市值的含钒铁水和不具市值的熔分钛渣,其与《鉴定证书》所载的产品品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所载的产品市值、涉案合同所载的产品质量指标相去甚远。北航大学虚构技术产品及技术经济效益,以虚假技术内容骗取《鉴定证书》,转而以《鉴定证书》的权威性掩盖技术源头造假的真相,诱使钦州锐丰公司投资建设该技术的工业化示范项目,以达到骗取巨额技术开发经费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钦州锐丰公司与北航大学约定的合同总费用为3。15亿元,其中包括北航大学的研发费、人工费、学校管理费、水费、主体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使用安装费用等,还包括钒渣和铁分离的处理系统以及全部设备设施的后续技术改造费用等。新冶公司只是根据北航大学提供的参数及研发工艺要求设计施工安装本研发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其中并不包括钒渣和铁分离的处理系统、设备设施的后续技术改造以及研发等其他费用。故北航大学与新冶公司1。702亿元的合同价格并非北航大学与钦州锐丰公司所签订合同项目的全部成本,不能由此认定北航大学虚报1。448亿元技术开发成本。

综上,北航大学不同意钦州锐丰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钦州锐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涉案合同;2。北航大学立即返还钦州锐丰公司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经费5796万元;3。北航大学赔偿钦州锐丰公司的经济损失2。2704亿元;4。北航大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0月8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在北航大学召开由北京金坤宏宇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金坤宏宇公司)、北航大学等单位完成的“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科技成果鉴定会,出席鉴定会的七位专家分别为:1。邱定蕃,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院士;2。张国成,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院士;3。刘光鼎,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院士;4。董鸿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教授级高工;5。马继伦,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教授级高工;6。李国勋,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教授级高工;7。苍大强,北京科技大学教授。随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出具了《鉴定证书》,其中记载成果名称为“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完成单位为北京金坤宏宇公司和北航大学,鉴定形式为会议鉴定。《鉴定证书》主要包括“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性能指标”“推广应用前景与措施”“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鉴定意见”及“主持鉴定单位意见”五部分内容,其中“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记载:1。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鉴定大纲;2。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报告;3。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经济效益分析报告;4。附件:(1)技术开发合同书——北京金坤宏宇公司、北航大学;(2)检测报告——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实验中心、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钢铁研究总院炼铁工程技术研究室;(3)科技查新报告——教育部科技查新站。“鉴定意见”部分记载:1。提供的技术资料齐全、数据可靠,符合鉴定要求。2。该项目在我国首次利用滨海钒钛磁铁矿砂,有效地回收了铁、钛、钒,实现了资源的综合利用,将对缓解我国铁资源紧张具有重要意义。其技术特点和创新点如下:(1)采用转底炉直接还原熔分生产块铁——电炉深度还原熔分生产高钛渣新工艺,铁、钛、钒的回收率分别达到90%、85%和85%。(2)研究成功配方独特的添加剂和催化剂,使得块铁和高钒钛铁渣有效分离。(3)进一步将高钒钛铁渣通过电炉熔分和湿法冶金技术制得了二氧化钛和五氧化二钒产品。3。该试验对工艺技术条件进行了优化,流程简单、技术先进,为工业试验提供了技术依据。预计将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工艺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4。该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政策,对难处理钒钛磁铁矿和低品位探矿资源化利用和清洁有重要意义。5。建议尽快进行工业化试验和建设处理钒钛磁铁矿的工业示范基地。

形成于2009年4月12日并署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卢惠民”的《东南亚滨海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项目简要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项目的重大意义”部分记载:中国钢铁面临较大铁矿资源危机,而在我国周边东南亚国家滨海钒钛磁铁砂矿储量600亿吨,但由于没有钒钛铁分离技术至今尚无法利用。本项目开发了以钒钛磁铁砂矿为原料,采用转底炉直接还原熔分生产高钛渣新工艺,直接实现了铁、钛、钒的有效分离,配方独特的添加剂和催化剂球团技术和转底炉直接还原熔分是工艺的关键技术;进一步湿法冶金技术制得二氧化钛和五氧化二钒产品,使得钒钛磁铁砂矿得到了综合利用。该报告关于“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来源”部分中记载:北航大学与北京金坤宏宇公司开发了钒钛磁铁砂矿直接还原熔分技术、金属化球团渣铁分离技术、深度还原熔分渣提钒、提钛技术的工艺研究,并研制了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成套装备,完成钒钛磁铁砂矿直接还原熔分实验室及半工业规模试验,铁、钒、钛回收率分别达到90%、85%、85%,形成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成套技术及装备。本项目的技术特点是:本项目用钒钛磁铁砂矿为原料,采用转底炉直接还原熔分生产块铁—电炉深度还原生产高钛渣新工艺,实现铁、钛和钒的有效分离;配方独特的添加剂和催化剂球团技术和转底炉直接还原熔分是工艺的关键技术;进一步湿法冶金技术制得二氧化钛和五氧化二钒产品。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的工艺流程是:原料—混料—工业压制球团—转底炉直接还原熔分—块铁、高钒钛铁渣—电炉深度还原熔分—高钛渣、高钒渣—湿法冶金—五氧化二钒产品、二氧化钛。该报告有关“经济效益与投资”部分记载:以建设10M转底炉为宜,年产生铁10万吨,处理钒钛磁铁砂矿18。44万吨,副产二氧化钛1。48万吨,五氧化二钒980吨。全部产品总产值55740万元,生产总成本22410万元,实现利润23854。2万元,净利润17890。65万元,税费15439。35万元,利税33330万元。总投资2。5亿元,其中铁系统1。2亿元,钛系统5000万元,钒系统3000万元,流动资金3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000万元,建设周期8个月。

2010年3月30日,香港锐丰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金坤宏宇公司签订《技术使用合同》,约定香港锐丰公司以人民币700万元的价格取得北京金坤宏宇公司滨海钒钛磁铁矿砂半工业试验技术成果使用权。该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同期,香港锐丰公司与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洽谈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的落户问题。2010年4月10日,香港锐丰公司与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决定将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落户钦州,并着手组建钦州锐丰公司。随后,钦州锐丰公司作为香港锐丰公司为股东(发起人)在中国大陆成立的独资企业于2011年6月24日成立,其营业期限自2011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4日。

第二条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

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进度计划,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联动冷调及热调、试生产、鉴定及移交等工作进度计划;2。承担单位实施的主要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3。资金使用计划;4。双方配合计划;5。现场施工指导;6。示范线用工及培训计划。

转底炉、熔融深度还原熔分炉进行连续120小时的考核、其他工艺装置和部分辅助设施进行72小时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即可组织工程交接。甲乙双方联合考核,达到第一条规定的验收技术指标。

第四条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1。技术资料清单:(1)提供工业试验基地平面图及地形图;(2)提供工业试验基地工程地质数据、地震系数及海拔高度;(3)提供工业试验基地水文资料;(4)提供工业试验基地气象资料;(5)提供工业试验基地所在地相关资料。

提供时间和方式: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3。其他协作事项:在今年内提供工业试验期间所用滨海钒钛磁铁砂矿3吨。

第五条约定了项目经费及支付:1。项目经费总额:a。转底炉直接还原铁:乙方总承包费用叁亿壹仟伍佰万元整(3。150亿元)人民币。在实际制造设备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费用,经过论证为必须使用,由甲方直接采购。b。二氧化钛生产线:控制在7000万元以下(合同另签,不在本合同内付款);c。五氧化二钒生产线:控制在6000万元以下(合同另签,不在本合同内付款)。2。经费支付:(1)以保证项目进度为前提、按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2)合同签订及待钦州公司正式注册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5%(0。1575亿元)项目启动资金;(3)设备安装完毕,冷态调试完毕后,热试车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应达到合同价的90%(2。835亿元);(4)鉴定完毕并移交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5%(0。1575亿元);(5)合同价5%为项目质保金于鉴定完毕并移交后一年内付清。

第六条约定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有关财务规定使用。

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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