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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法 人02(第5页)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本书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法函〔2005〕65号)规定:

……鉴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其上级主管部门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2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81条的规定,可以裁定变更本案的被执行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在所接受财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八)典型案例分析

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1。裁判摘要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案件事实

申请人张琴因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姚桥村委会)发生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向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张琴诉称: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于2014年8月14日指定本人担任张子鑫的监护人。但本人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的指定不妥。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指定本人担任张子鑫监护人的指定。

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称:张子鑫父母于2014年7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由张阿林抚养张子鑫,张阿林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村委会提出申请,请求另行指定张子鑫的监护人,经调查,张阿林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力抚养张子鑫。申请人张琴是张子鑫的姑姑,其虽然也是视力残疾人,但其现已结婚,丈夫为健全人,其家庭有一定能力抚养张子鑫,本村委会据此指定张琴担任张子鑫的监护人,本村委会指定是否妥当,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4日张阿林与徐芳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子鑫。近年来,因张子鑫的抚育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张阿林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镇经民初字第0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张阿林与徐芳离婚,张子鑫由张阿林领带抚养。

张阿林于2014年8月12日向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即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提出另行指定张子鑫监护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作出了“关于指定张子鑫监护人决定书”,指定申请人张琴为张子鑫的监护人。

另查明:张阿林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张阿林目前与母亲张秀芳一起生活,张秀芳也是视力一级残疾人。申请人张琴是视力一级残疾人,其于2011年2月14日结婚,其丈夫身体并无残疾,两人婚后于2011年5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张响。

徐芳是智力二级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身的行为,现与父母一同居住在扬中市三茅镇良种繁育场。徐芳的父亲李云洪现年52岁,母亲徐庆娥,现年53岁,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劳动能力,也无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张子鑫的父亲张阿林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收入来源,不具有担任张子鑫监护人的能力;张子鑫的母亲徐芳是智力二级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身的行为,也不具备担任张子鑫监护人的能力。张子鑫的祖母张秀芳和外祖父母李云洪、徐庆娥,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担任张子鑫的监护人的“近亲属”,但也均因身体和经济原因,不具有担任张子鑫监护人的能力。申请人张琴作为张子鑫的姑姑,是张子鑫关系较密切的亲属,其担任张子鑫的监护人,应以自愿为前提。现张琴在被姚桥村委会指定为监护人后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指定的申请,表明其不愿意担任张子鑫的监护人。且张琴自身是视力一级残疾,其丈夫虽然并无残疾,但两人现有一个三岁的儿子需要抚养,同时两人还需负担照顾母亲张秀芳及哥哥张阿林的责任,再由其担任张子鑫的监护人抚养照顾张子鑫,并不妥当,也不利于张子鑫的健康成长。张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原指定监护人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鉴于张子鑫的父母和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张子鑫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于张子鑫的父母均无业,没有工作单位,只能由张子鑫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张子鑫作为一个刚满9个月的婴儿,既需要专门的场所来安置,也需要专门的人员来照顾,更需要一大笔经费来保障其成年之前的教育、医疗以及日常生活,若由张子鑫住所地的姚桥村委会担任其监护人并不能够使其得到妥善安置。

而张子鑫住所地的镇江市民政局承担着接受孤儿、弃婴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社会职能,其下属的镇江市儿童福利院,承担社会孤残弃婴的养、治、教、康等职能,确定镇江市民政局担任张子鑫的监护人,由镇江市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可以为张子鑫的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的环境,更加有利于张子鑫成长。

据此,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7条、第19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姚桥村委会关于指定申请人张琴为张子鑫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镇江市民政局为张子鑫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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