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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手机流量月末清零的格式条款有效吗(第1页)

8。手机流量月末清零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案例】

某年6月17日,刘某办理了某通信公司的手机套餐业务,他选择了一款50元月的10G流量包。8月1日,刘某发现,他在7月1日至7月31日未使用的剩余7G流量被清零。刘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运营商返还7G流量或给予现金补偿,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元。运营商则表示,刘某支付的流量套餐是附消耗期限的,其剩余流量不应结转。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就条款内容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当月未用足10G网络流量是其自行放弃了可以行使的合同权利,故被告并未侵害其财产权;虽然业务受理单上并未载明10G流量限定在当月使用,但是被告还是通过通告、公示等载明了“50元月包10G流量”,因此未侵害原告知情权。原告在充分知晓被告提供的多种资费方案的计费标准差异的情况下,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了“50元月包10G流量”资费套餐模式,而10G的流量限定在当月使用,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公平交易权。法院遂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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