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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分手后一方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第1页)

19。分手后一方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案例】

李某和陈某原本是一对恋人,但经常因一些琐事吵架,双方无法继续交往下去,李某于是正式向陈某提出了分手。陈某不同意分手,经常到李某的家里及单位纠缠不休。一天晚上,陈某又找到李某,并将李某带回公寓,请求不要分手。但李某分手决心已定,于是陈某提出:“硬是要分的话也可以,必须给我8万元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李某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给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8万元,分八年付清,每年国庆节期间付款1万元”。拿到欠条后,陈某、李某各自回家,之后,陈某多次向李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果,一纸诉状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李某支付欠款。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认为:陈某据以起诉李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李某提出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李某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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