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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梯广告收入归谁所有(第1页)

4。电梯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案例】

某小区的电梯内安装了媒体机,播放大量广告,商家累计支付给物业公司20余万元。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业主共有的电梯经营广告,应当将广告收入归还业主。物业公司则称,由于小区公共设施出现老化现象,需要经常维修,而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电梯广告收入已被用于补贴公共维修资金。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只能获得合理成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公司若无法证明该收益已用于补充公共维修基金或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重大维修的,则仍然需要向业主支付扣除合理成本后的电梯广告收入。民法典这一规定更好地保护了业主的共有权,为保证小区管理公正、透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情况,最好定期向业主公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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