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酒店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隐私权?
【案例】
李某与朋友出去旅游,入驻某酒店。玩了一天回到住处,李某洗完澡裹着浴巾,在**看手机时,发现墙上电视的边框有一个孔,怀疑是针孔摄像头。于是跟朋友一起把它取下来查看,里面真的藏着一个针孔摄像头,还找到了天线和内存卡。李某和朋友找酒店经理质问,酒店经理狡辩说,这个电视装了七八年,不可能有针孔摄像头这种东西。当李某拿出拆卸下来的实物时,他又推脱说,摄像头不是酒店装的,李某和朋友选择报警处理。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首次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明确了隐私权的内涵,并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表现。入住酒店被偷拍,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让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犯隐私权情况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比如,偷拍偷录的内容中涉及公民的身份证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如果嫌疑人偷录的视频中包含**内容,并且将其传播出去,构成传播**物品罪。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强制力和威慑力,对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起到保障作用。因此,刑法和民法典结合起来,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