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
杨某开设了一家古玩店,因收购藏品需巨额资金周转,遂以号称“镇店之宝”的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典当行抵押借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摆放在杨某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善,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借款,典当行遂向法院起诉杨某。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有效,杨某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典当行所有,以折价方式清偿200万元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判决,交付翡翠观音,典当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某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某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某再三请求,商某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给其使用半年,杨某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某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某有权索赔。法院经审查,认为商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所陈述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某的异议。
【法律分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三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该诉讼。本案中,商某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商某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遂对法院执行提出异议,而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因此不能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商某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