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吗?
【案例】
熊某在禁渔期携带渔网、鱼竿等工具至长江干流丰都河段某水域,捕获2只白鲢鱼和1条胭脂鱼幼鱼,并造成胭脂鱼幼鱼死亡。他所使用的刺网网目尺寸为6厘米,违反该市关于长江干流和嘉陵江、乌江水域网目尺寸不得小于8厘米的相关规定。经鉴定,胭脂鱼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本案系在长江干流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案件。胭脂鱼是我国特有的淡水珍贵濒危物种,具有重要的文化和社会、生态价值。熊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网目小于规定尺寸的刺网捕捞,情节严重;非法捕获的水生动物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的幼鱼,并造成该幼鱼死亡的后果。两罪竞合,人民法院依法择一重罪,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体现了严厉打击“绝户网”和非法捕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价值导向,有力维护长江水域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