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小说网

千米小说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 第四章 女职工的特殊法律规定(第1页)

第四章 女职工的特殊法律规定(第1页)

第四章 女职工的特殊法律规定

蔡云娟与英科新创(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14)

?【案情简介】

原告:蔡云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育毅、俞开足,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科新创(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OHNGONGLU,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春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云娟与被告英科新创(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科新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云娟委托代理人胡育毅,被告英科新创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云娟诉称,原告于2008年4月2日进入被告英科新创公司工作,工种为操作工,并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2月原告工种调整为厂务文员。2015年4月1日,原告申请产假至同年7月22日,7月23日按被告规定申请哺乳假。2015年8月23日到期后,又申请一个月事假,至9月25日到期,中秋节9月26日休假到27日,后又申请3天病假9月28日、29日、30日。国庆放假到10月8日,原告去上班,被告要调整原告到车间上班,原告因还在哺乳期,且有产后综合征,头会不定期眩晕,不合适到车间上班,就不同意被告意见,双方产生分歧。10月14日,被告寄送快件,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10月18日原告收到快件。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还处在哺乳期内,被告不得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42000元(人民币,下同)。二、被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及返还失业证给原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原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到海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办理登记手续。三、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9月的工资1500元。

被告英科新创公司辩称:一、被告是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解除与原告蔡云娟劳动关系,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报告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限制。二、原告离职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被告同意在原告办理交接手续之后出具相应的证明和办理交接手续。三、?2015年9月原告请事假,没有在被告进行任何工作,因此不得享有任何工资待遇。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云娟于2008年4月2日入职被告英科新创公司。2013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安排的工作地点厦门从事操作员岗位的工作。在合同期间内,被告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原告工作的,须经双方协商。合同期限从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劳动合同期限内,原告固定工资为1200元,被告每月20日前发上个月工资,原告对当月工资有疑义的,应当在收到工资起3日内向被告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如果过期未提出疑义,视为认同上个月工资。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被告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被告规章制度的……”第十五条约定: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劳动合同没有订明的事项,按被告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的规定执行。原告上班至2015年3月30日,4月1日原告生育一女儿。同年9月,原告向被告请假。29日,原告曾向被告提交一份《辞职信》,注明:“本人要回家,要辞职。”自2015年10月8日起原告未到被告处上班。同年10月14日,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今,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五天。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以旷工论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五天(含)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现我司根据上述规定解除与您于2013年4月1日之日签署的《劳动合同》。自本《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出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请您在收到此通知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同日,厦门市海沧区总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盖章,并备注:已收阅。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11月4日,原告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沧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二、被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及返还失业证给原告,在裁决后十五日内办理原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到海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办理登记手续。三、被告补发原告2015年9月工资1500元。2015年12月24日,海沧仲裁委作出厦海劳仲案(2015)501号裁决书,裁决: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及返还失业证,并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请请求。该裁决书于2016年1月6日送达至原告,原告因不服裁决于1月14日诉至法院。

另查明,一、被告英科新创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四)项规定:“凡未办理请假、公出、出差手续,无故缺勤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一次(一天)扣发三天固定工资和当月奖金(有奖金的职位);一年内连续旷工五天(含)以上或旷工时间累计达十五天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3月10日,原告蔡云娟在《员工接受确认函》上签名,《员工接受确认函》注明:“本人已阅读英科新创《员工手册》,并同意遵守执行。本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员工手册》之内容,并同意接受《员工手册》之约束……”二、被告向原告发放2015年4月至8月工资,以及2015年10月工资,但未向原告发放2015年9月工资。

以上事实,有原告蔡云娟提交的海沧仲裁委厦海劳仲案(2015)501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出生医学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工资单》,被告英科新创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接受确认函》《员工手册》《辞职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人员日打卡记录表》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蔡云娟与被告英科新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应按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已经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员,故原告主张2012年2月其工种调整为厂务文员,不予采信。原告虽然在哺乳期内,仍应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原告严重违反被告规章制度的,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员工接受确认函》签名确认已经阅读被告《员工手册》,并同意遵守执行《员工手册》,接受《员工手册》约束,因此应视为被告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原告,而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五天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原告从2015年10月8日起未到被告上班,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告知海沧区总工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和支持。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损失即赔偿金42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主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返还失业证,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予以确认。2015年9月,原告没有在被告处上班,但履行了请假手续,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工资,原告主张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工资1500元。

?【案件焦点】

女性劳动者在用工行为中享受着法律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的保护更具有现实意义,大量存在着女性职工一旦怀孕就被辞职的现象,加强法律的特殊保护,具有着保障女性劳动权利的重大意义。

?【学理分析】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