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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物管意外坠亡业主是否赔偿(第1页)

39。物管意外坠亡,业主是否赔偿

陈琴是新苑小区的一名物业管理员,负责小区内A楼楼房的物业服务。她从2008年开始就在小区当物管,平时工作兢兢业业,业主随叫随到,大家对她很满意,所以一干就是10年。

可到了2018年8月却出事了。这天中午下起了暴雨,A楼楼顶大量积水,业主就让她到楼顶去清理一下。雨一停,陈琴就来到楼顶,刚要清理,脚下却一滑,从十多层高的楼顶掉了下来,当场就摔死了。

陈琴家属认为,陈琴是接受小区A楼全体业主委托对A楼进行物业管理的,业主均与陈琴形成劳务关系,陈琴按照业主要求清理积水意外坠亡,业主应对陈琴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却说,小区从2008年起就是福隆物业公司在管理,2016年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2016年至2020年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陈琴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她为公司工作时意外坠亡,应该由物业公司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陈琴家属就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A楼全体业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8年开始小区就由福隆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016年还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陈琴滑落坠亡时,物业公司仍处于服务期限内,业主提交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均加盖有“福隆物业公司新苑小区管理处”印章。陈琴家属对物业服务合同予以认可,并称陈琴是物业公司的股东之一,包片负责A楼的物业管理。因此,A楼业主们有充分理由相信陈琴到A楼楼顶清理积水是履职行为。陈琴家属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琴生前与业主存在劳务关系。所以,陈琴家属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陈琴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与别人形成劳务关系,比如,保姆、雇工、帮工等。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主张提供劳务的受害人或其家属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譬如,劳务合同、出工单、出勤表、劳务费支付凭证等。案例中,陈琴家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琴生前与涉案楼栋业主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经调查陈琴坠亡期间涉案小区实际由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陈琴仅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既然陈琴与业主之间不是劳务关系,业主就不应当赔偿,所以法院驳回了陈琴家属的诉讼请求。如果陈琴与业主之间是劳务关系,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大小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由法院依法认定。

李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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