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婚内财产协议不能欺诈,须真实签订
赵梅收到法院送达的她先生马建要求离婚的民事诉状后很诧异:“是不是搞错了?前几天写《婚内财产协议》的时候马建不是说要好好过的吗?怎么才几天,他就起诉离婚呢?”
当她看完诉状,特别是马建要求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将房子分给他以后,才恍然大悟:“原来马建是挖了个陷阱让我跳,太卑鄙了!”
赵梅和马建是大学同学,婚后有一个女儿,3岁了。女儿出生的那年两人买了一套商品住房,首付款64万元,马建父母出了58万元,按揭20年,还有17年需要还贷。
近一年来,他们经常为一些事情闹矛盾,有时还很厉害。前几天马建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婚内财产协议》,要赵梅签名。赵梅一看协议上说房屋归马建所有,就不同意签。马建说:“你放心,如果一年内我们感情缓和了,这份协议就作废,房子还是我们两人的。”听马建这么一说,赵梅想到女儿还小,为了维护家庭完整,就在协议上签了字。哪曾想协议才签订几天马建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按协议房屋分给他。
开庭的时候赵梅说,同意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但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吵架的时候签的,马建存在欺诈行为,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并分割共有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准许;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孩子由赵梅抚养。房屋问题,通观财产协议的签订背景、马建在签订协议不久后即起诉离婚,马建名为与赵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为以该协议达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进而使赵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赵梅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财产协议予以撤销,房屋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最终,法院依据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贷款偿还、房屋现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马建并继续还贷,马建给付赵梅房屋折价款60余万元。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中,马建与赵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马建所有,马建据此要求将房屋判给自己。但是,由于马建采取了欺诈手段,使赵梅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赵梅是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财产协议的。因此,法院最终没有按照他们的财产协议来判决,而是认定房屋仍是二人的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维护了赵梅的合法权益。
夫妻双方虽然有权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但该约定应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双方自由处分共同或自有财产,那些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事由的协议是会被依法撤销的。
徐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