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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出借银行卡借来牢狱之灾(第1页)

62。出借银行卡,借来牢狱之灾

吴天浩正在家里无聊地浏览视频网站,突然电话响起,是很久没有联系的一个熟人钱兴生打来的。二人寒暄一阵儿后,钱兴生说:“兄弟,我这里有一个几乎不出力的挣钱门路,你有没有兴趣?”

前一段时间吴天浩听朋友说起过钱兴生好像在网络上做生意,虽然做得还不错,但好像也不是很靠谱。今天听他在电话上说有挣钱路子,就问是“什么好生意”?

“很简单的,我们搞点儿生意,需要用银行账户,只要你把你的银行卡提供给我们过一下账,每过一笔账,我们给你500元钱。”见吴天浩有点迟疑,钱兴生又说:“兄弟你放心,我们不会骗你的,你提供给我们的银行卡里面不需要你存钱,你不会有一点儿损失的。”

虽然觉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但面对金钱的**,吴天浩还是同意了。接下来的两个星期里,吴天浩看着手机银行提示一笔笔钱进入,又按照钱兴生的指示,将钱从自己的银行卡转到钱兴生指定的不同账户。每完成一笔交易,自己就收到钱兴生微信转账500元,十几天就挣了4000元,吴天浩觉得自己把握住了赚钱的良机。

可是好景不长,还没到一个月,吴天浩就被警察带走了。原来,钱兴生在网上做的可不是什么好生意,而是专门电信诈骗那些安全意识薄弱的老年人,短短20多天,他们就诈骗了25万元。吴天浩因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诈骗,也构成了犯罪。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吴天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吴天浩在明知道钱兴生借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出借,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虽然他没有直接参与电信诈骗本身活动,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被判了刑。

现今的互联网技术很发达,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而这种非法利益的获得往往需要利用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完成“交易”,犯罪分子就需要借用别人的银行卡来转账,所以一些人稍不注意或贪图便宜就会上当,出借银行卡,却借来了牢狱之灾。银行卡是每个人的重要财产,不仅要妥善保管、使用,更不得为了利益将其出租、出借,否则极有可能使自己沦为犯罪的帮凶,为自己带来无妄之灾。

卢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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