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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好意载人出车祸谁负责(第1页)

37。好意载人出车祸,谁负责

2019年11月23日正是逢场赶集的日子,天刚蒙蒙亮,范小军就开着自己的小货车出了家门,打算将一些山货拿到集市上卖了。

车子开出几里后,通过车灯的照射,范小军认出前面背着背篓走路的是自己的小学同学、邻村的王胜利。车子行驶到王胜利跟前时,范小军立即踩住了刹车,招呼着:“胜利,去赶场啊?上车我载你。”王胜利一见是好友,说道“好啊”,就把背篓放上车,自己钻进了驾驶室。两人有说有笑,不一会儿就到了镇上。

车子刚进镇上,范小军发现自己走错了路口,情急之下就在马路中间突然掉头,恰巧对向的李刚开的货车也超速,来不及躲避,两个车子就撞在了一起。这一撞的力道可不小,范小军的车子严重损坏,王胜利右肱骨、桡骨、股骨等多处骨折。经交警对事故的认定,范小军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刚承担次要责任,王胜利不承担责任。

王胜利前后花去医疗费等17万余元,对于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的王胜利来说,17万余元的医疗费不是小数目,于是便找范小军沟通索要医疗费。而范小军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搭载王胜利,也没有收取车费,发生事故自己也觉得很抱歉,出于友情和人道愿意承担5万元。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王胜利于是将范小军、李刚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范小军搭乘王胜利系好意搭载,应减轻范小军的赔偿责任,以减轻20%为宜。最终判决,范小军承担50%的责任,王胜利自行承担20%的责任,李刚承担30%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车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在好意搭载的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载人伤亡,驾驶人常常会摊上官司,比如本案,就是一起“好意同乘”案件。《民法典》新增了“好意同乘”条款,为善意的被搭乘人减轻责任,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范小军出于好意搭载王胜利,范小军作为驾驶员,必须承担起安全驾驶的义务,因违规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范小军好意搭载王胜利,应减轻范小军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本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和保障好同乘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在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时,应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好意同乘”是助人行为,不能对提供搭乘一方进行过苛的要求,如果对存在好意的司机太过苛刻,那以后谁也不敢再“带一脚”了,不利于社会交往的稳定和谐。因此,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当搭乘人遭受损害时,只要提供搭乘一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提供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当我们发出搭载邀请时,请一定要遵章守法,注意驾驶安全,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否则好心换来的可能就是一场官司。

卢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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