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社会保险法解读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是一项宪法权利,社会保险是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最主要的一种途径。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有关用人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条款的解读本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
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
(1)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登记义务。
(3)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二、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
(1)缴费义务。
(2)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
(1)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有关监督管理职责条款的解读
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社保基金监督部门及职责、社保行政管理职责分工、社保经办机构职责、工会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一、社保基金监督职能、责任部门及职责本法第六条对社保基金监督职能、责任部门及职责作出了规定,如下表所示:社保基金监督职能、责任部门及职责序号职能监督部门职责
1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
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2行政监督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序号职能监督部门职责
2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其他行政机关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3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有关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二、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本法第八条对社保经办机构职责作出了规定,如下表所示: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序号职责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